因为投资纠纷,在微信群里被多次辱骂,污言秽语不堪忍受。近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在村民微信群辱骂原告孔某,侵害孔某的名誉权,最后被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和孔某系同村村民,两人曾因投资发生纠纷。2019年12月,王某在两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里(微信群共有70人)中多次发表“孔某断子绝孙......败类”等污秽性言语,辱骂、侮辱孔某,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2020年1月,孔某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20年4月,奉化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多次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已经损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誉权。法院结合王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王某在微信群向原告孔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法官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发生经济纠纷后应当互谅互让,积极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妥善解决,否则,不但纠纷无法解决,还可能使冲突加剧,甚至造成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2019年8月10日中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暑热难耐。居住在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某小区的戴某外出买菜回家经过小区值班室时,小区物业管理人员钟某因戴某的物业费缴纳问题,与戴某发生争吵并辱骂戴某。其间,钟某用手机对着戴某拍摄视频。戴某报警后,高德边防派出所两名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处置情况注明为“进一步调查”。原本这场争执到此该结束了,然而当天下午,钟某(备注名称为“物业钟仔180XXXXXX17”)在拥有245名群成员的“某小区业主群”微信群内发布戴某的视频(直至2019年11月11日该视频仍在微信群内),并在该微信群内发表“开始我以为那女的要脱光”等言辞,群内其他人员亦有“脱光就没看头”等不当的言辞回应。次日,戴某因血压升高在市医院取药,并于两日后在市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
戴某表示,钟某在公共场合,辱骂自己还录制视频发到业主群内,向本小区业主群内的业主们散播诋毁自己名誉的言论,造成了不良影响。“小区内不明真相的业主一致认为我有意拖欠物业费,且道德败坏,在我背后指指点点。”戴某认为因钟某的行为致使其人格等受损,于2019年9月19日诉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钟某立即停止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并要求钟某删除相关视频,在上述行为的影响力范围内采取消除影响的措施,及赔偿精神抚慰金、医药费共计4241元。
海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民事权益,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等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十的规定,自然人的名誉等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海城区某小区业主群是小区住户自发设立的微信聊天群,群内有成员245名,属于小区业主公共聊天平台,聊天内容对全部群成员公开,各成员发言均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钟某在与戴某产生争执后,将其拍摄的戴某的视频发送至该业主群内,并在群内针对戴某发表具有侮辱性的言论,引起群内其他人员的不当讨论。钟某的行为系对戴某人格贬损,属故意侵权行为,且该言论在业主群内传播,在小区内给戴某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到戴某的正常生活,侵犯戴某的人格尊严,造成戴某精神损害。结合钟某某的过错程度、言行场合、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法院支持了戴某要求钟某删除涉案视频,并在钟某某涉案行为的影响力范围内采取微信群内道歉,在小区张贴道歉信等以消除影响的请求,并判决钟某赔偿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于,戴某原本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且没有证据证明确因钟某的上述行为导致了戴某心脏病、高血压病发就医,戴某的医药费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于2019年8月10日下午发送在“海城区某小区业主群”内涉及原告戴某的视频;在该业主群内公开发布道歉信息(保留七日),向原告戴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原告戴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张贴于海城区某小区物业岗亭七日;目前该案已生效。(转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甘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