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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女生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未获立案,未成年犯罪如何惩戒?

烟语法明 2020-09-18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在陕西省蓝田县某小学,一名13岁女生遭四名男生侵害,此事引发众人关注,

6月6日,蓝田县委宣传部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



以下为情况说明全文↓↓↓

关于网上“陕西一小学女生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的情况说明

经核实,2020年5月27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蓝田县一小学教学点四名男生(其中两名11岁,两名12岁)对一名13岁女生在男厕所侵害。学校老师发现此事后随即同女方家长联系,女方家长随后报案,经蓝田县公安机关调查后,因涉事男学生未满十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5月28日涉事四名男学生已由公安机关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为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办的专门学校)就读。同时对该女生加强心理疏导,并选择合适学校就读。

5月29日,蓝田县教科局对该学校进行整顿教育,并按有关条例对相关人员处理:

  • 对该教学点负责人予以撤职;
  • 给予涉事年级任课教师和涉事学生班主任行政警告处分;
  • 给予该镇中心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行政警告处分;
  • 对该镇中心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

蓝田县教科局也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法治教育,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考虑,希望社会各界不要再关注报道评论此事,让孩子尽快步入正常生活。

感谢广大网友的理解和支持!

蓝田县委宣传部


此前媒体报道


陕西蓝田县一小学女生小花(化名)在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蓝田县教科局相关负责人称,正在做小花心理疏导工作,学校的负责人已被撤职。蓝田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由于4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满14岁,故不追究刑事责任。

小花的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小花告诉他,5月27日在学校下午上课时,因为课堂没有老师看管,4名男生把她连拉带拽弄到了男厕所后实施侵害。一名男老师看到小花从男厕所出来,询问后得知此事告知校方。

小花的父亲接到学校通知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并将小花带回家。小花此后一直待在家里,没有去过学校。蓝田县教科局相关负责人称,正在做小花心理疏导工作。

6月1日,蓝田县警方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2020年5月27日,蓝田县小花被强奸案,我局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未成年犯罪近年来频频发生

案例一: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大连警方接到报警,沙河口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女,10岁,被害身亡。警方发现蔡某某,男,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女孩的事实。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案例二:2019年3月18日上午8时许,江苏建湖县37岁的杨某被发现死于家中,杨某13岁的儿子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初查,邵某因母亲对他管教严格与母亲发生激烈争吵后用菜刀将母亲砍死。

案例三:2018年12月20日晚间,湖南省益阳市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的小学六年级男生吴某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在家中。而在审讯中,12岁的男孩却说: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案例四:5月22号,山东青岛,一位45岁的单亲律师妈妈张某,在家中被15岁的女儿勒死。



未成年犯罪为何惩戒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可是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以上《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政府收容教养”,已经没有法律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没有了收容教养制度,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犯罪的,只剩送“送工读学校途径,前提是“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未成年人犯罪,最高检:决不能“一放了之”


2019年12月20日,在“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在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当坚持两个基本原则。”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首先,要按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过程中问题,立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

其次,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一些未成年人年龄很小的时候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因为没有得到适当矫正干预,甚至因此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

史卫忠表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最高检:正认真研究

关于目前议论较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史卫忠表示:“我们也在进行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最高检会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回应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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