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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说谎,后果多严重?10万元“罚单”送上门

烟语法明 2020-09-18



法庭上说谎后果很严重。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后该院的首例“罚单”,赵某因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2020年5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赵某系朋友关系,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先后向其借款共计26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赵某的代理人当庭辩称,赵某本人明确表示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其已经将全部借款偿还完毕。对此,原告进行了反驳,表示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只有部分本金,剩余部分均为利息,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多笔付息凭证和还款证据用以证明。


法官经审查证据发现,被告的多笔付息凭证和还款证据均足以证明该笔借款约定有利息,且被告已经还款的金额中明显包含借款利息。法官多次询问被告赵某的代理人,要求其如实陈述借款利息约定情况。但在法官的反复核实询问下,赵某的代理人仍坚称赵某本人明确表示该笔借款并未约定利息。


庭审结束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传唤被告赵某本人到庭接受询问,要求其如实向法庭陈述借款约定情况。最终,面对法官的询问,被告赵某无法自圆其说,承认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自己已经偿还的款项包含部分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被告赵某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赵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后赵某不服罚款决定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赵某的复议申请。最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就债务本金及利息当场进行对账,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作者:赵栋梁  河南日报记者周青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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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告否认订婚当日原告给付彩礼77000元,称只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36000元,拒绝返还77000元彩礼,最终难逃返还责任。


原告柳某与被告柴某经媒人侯某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于2017年1月3日(2016年腊月初六)订婚,当日,原告柳某给付被告柴某彩礼及“三金”(包括项链一条、手链一条和手镯一对),2019年2月份左右,原告柳某与被告柴某分手。此后,原告柳某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遭到被告父母柴某及陶某拒绝。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柴某父亲称,订婚当日按照当地习俗收到柳某给的钱后,在帖子后面签了字,并提交了背面签字的喜帖原件,喜帖背面用圆珠笔写明:“今日收到男方现金(36000元)2016.腊月初六”。


原告柳某为证明给付彩礼77000元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媒人侯某出庭作证,订婚当日是经侯某的手将77000元彩礼给付给被告,事后也给被告打过电话调解返还彩礼事宜,但侯某的证言均被被告父母否认,坚称只收到原告方36000元的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


侯某在庭审中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77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要件,为有效证据,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媒人侯某与被告陶某的通话录音中,侯某多次提及彩礼77000元及三金,被告母亲陶某并未予以否认或反驳,按照常理,视为默认,由此可以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为77000元。


虽被告提交了于2016年腊月初六当日在背面签字的喜帖原件,由于该喜帖一直由被告进行保管,收到现金36000元也是被告柴某父亲自己书写,不具有证明力。故被告称其实际收到原告36000元彩礼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其给付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当婚约不能履行时,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法院最后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柳某彩礼77000元;由于原告三金的给付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应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柳某“三金”原物(包括项链一条、手链一条和手镯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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