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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涵道歉了,明星代言广告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烟语法明 2020-09-18


7月2日,汪涵发声明回应代言“爱钱进”APP涉嫌诈骗一事,称曾于2016年-2018年为该APP代言,之后得知“爱钱进”产品出现兑付迟缓现象,就多次联系平台,敦促他们解决问题。在做这些事情时,未及时向大家通报,为此道歉。

来源:@新浪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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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钱进翻车,有投资人声称37万人被骗230亿

资料显示,爱钱进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其中汪涵是爱钱进最有影响的代言人。其代言的广告词“有内涵,更靠谱”。

截至7月1日,爱钱进借贷余额227.6亿元,借贷余额笔数为186.76万笔,人均累计出借金额4.96万。网曝“37万人被骗230亿”,与此数据相符合。
 
在黑猫投诉平台中,涉及爱钱进的投资数量达4000余件,其中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财产品到期未还钱,投资者被迫打折出售、恶意折让债权、借款到期无法兑现、实际借款金额与协议金额不符,收取高额服务费及利息等。

据悉,爱钱进目前有“应急折让通道”,投资者可以不断通过打折试探,最终以较低折扣“赔钱”出手。不少投资者表示:“现在爱钱进提供了商城和折扣的下车方式,把钱拿到手的肯定是最重要,不再抱本息全回的希望!”不过也有投资者爆料:“最低打到0.69折都没出来。”更有百万投资者的钱拿不出来。

在舆论不断发酵的当下,爱钱进官方微博的评论区已“沦陷”,多数是出借人要求其还款的留言。对此,爱钱进表示由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有所下降,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平台及资产推荐方已建立一系列完善的贷后管理及催收制度,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接百行征信、央行征信、贷后跟踪等方式进行贷后管理及催收。


地方监管建议:及时通过司法部门解决

天眼查数据显示,爱钱进的关联公司为爱钱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董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该公司为上海榕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法定代表人同为董祺,且曾多次更名,曾用名包括凡普金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普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此外,上海榕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中,还包含了高榕资本等。


董祺为爱钱进法人并任职执行董事,在简介中为普惠金融创始合伙人、CEO,张帆、杨帆为爱钱进监事及经理。穿透之后,天眼查显示谢飞疑为爱钱进实际控制人,其直接持有上海榕树科技15.75%的股份,并且是上海榕树第一大股东北京普惠集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9.26%)的执行合伙人。


记者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的官网查询,6月,投资人根据爱钱进到期不退钱进行提问,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回复:我办将督促平台主动与投诉人沟通,协商进行债务和解。如合法权益收到损害,请投诉人及时通过司法部门解决。


另外,根据今年5月份网络媒体报道截图,亦有投资者去到北京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爱钱进到期不退钱进行提问。今年5月份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答复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内容指出:“您提出的爱钱进平台的相关问题,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该平台,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司法处置程序进行处理。请等待司法机关处置过程公布的有关消息。“

以上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基金报、新浪微博,转自光明网



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及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部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从严审查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明确“三品一械”广告不得使用代言人做推荐和证明。


事实上,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出通知前,2015年修订后的广告法第16条就已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这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保健品也纳入其中,是对代言人在保健品领域随意“背书”、虚假宣传现象的严格管制。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今年8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官网集中公布了一批“医药广告表演者”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四大名医”刘洪滨、高振宗、李炽明、王志金因为在电视节目中以各种虚构头衔,推荐各种“包治百病”的神药,被纳入批评的行列。
  
记者调查发现,在广告法修订前,药品、保健产品热衷于请明星代言,被查出问题的也不在少数。2007年,某相声演员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北京工商部门立案调查。2009年,中国广告协会点名批评某知名相声演员,称其代言的天元牌亚克口服液、澳鲨宝胶囊、渭肠益生元等10个食品、药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关乎生命健康安全的医药、保健领域尚且如此,其他领域的虚假宣传更是肆无忌惮。2008年,某知名演员代言美白化妆品高姿8倍白精华素,号称长期使用可以改善肤质,皮肤变白。不少网友吐槽,代言明星使用该产品后依然肤色黝黑,并无变化,产品虚假宣传成分太过明显。2015年,某艺人代言的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被上海市工商局认定,构成虚假广告宣传,佳洁士所属公司被处罚603万元。早些年,几位家喻户晓的大明星,也因为各种虚假代言被消费者诟病。
  
当明星代言产品的广告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明星成为某款产品的代言人,不是简单的‘你给代言费,我宣传’的关系,这里面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告法对代言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当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能再代言。
  
除了面临行政处罚,还有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刘俊海称,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人购买的产品或受到的服务并非宣传的那样,自身利益受损,是可以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那么,为什么有些轻而易举就能发现的虚假宣传,明星还要为产品做代言呢?刘俊海认为,市场长期形成的畸形利益链条是重要原因。“长期以来,广告轰炸式宣传是市场上的主要营销模式,所以广告主不惜花重金去聘请明星,利用他们的影响力做宣传。在金钱的诱惑下,不少代言人没有了原则,代言词有什么就说什么,完全不考虑后果。”刘俊海说,在当下粉丝经济的时代,更有不少消费者为了自己喜欢的明星而盲目选择某款产品,由此助长了代言市场的歪风邪气。
  
在宋亚辉看来,不能把明星代言虚假宣传产品的责任完全归结于市场,这其中也有法律缺位和执法效果不佳的原因。“2015年修订之前的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上没有约束,仅仅依靠道德上的规范,就形成了广告市场上的乱象。这种乱象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改变。”
  
在广告法修订后,不能做到违法必究,也让不良广告主心存侥幸。宋亚辉表示,囿于执法力量薄弱,很多时候从事虚假宣传的公司并未受到惩罚。明星自身对法律认知的缺乏也是让虚假广告产生的重要原因。宋亚辉告诉记者,现在国内的娱乐产业逐渐成熟,很多明星都有自己的团队、工作室,但他们背后缺乏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服务机构,帮助代言人对法律作出初步的认识,让他们了解代言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然后再决定是否代言。
  
“很多明星的智商、情商都很高,但是有的的确缺乏相应的‘法商’(法律知识)和‘德商’(道德素养)。”刘俊海指出,随着广告法的普及,明星在食品、保健品方面的代言越来越谨慎,这是一个好的发展趋势,但是对于法律的敬畏、对于代言的法律后果重视还不够。(节选转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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