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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晶被冒名上学调查报告,是不是漏处理一批人?

烟语法明 2020-09-17


        7月3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苟晶反映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与济宁市、任城区有关单位一起,对苟晶反映的“连续两年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目前,反映的问题已经查清,并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根据《通报》:

      
      苟晶1997年高考成绩达到济宁市中专(理科)委培录取分数线,但本人未填报志愿,其个人身份、高考成绩等被邱小慧冒用。

邱印林将涂改后的苟晶考生档案卡交济宁市实验中学教导处审核后上报至济宁市任城区招生办。时任济宁市实验中学副校长、教导处主任李耀立,时任任城区招生办副主任张勇失职失责,均未发现该档案卡涂改问题。


苟晶1998年高考成绩,达到济宁市调整后的中专(理科)统招录取分数线。苟晶在当年填报的志愿中,中专志愿填写为泰安人口学校、武汉生物工程学校,并选择了服从调剂,被调剂录取到湖北黄冈水利电力学校。该校当时系公办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1998年济宁市计划委员会与该校签订30名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经山东省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当年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开。苟晶当年高考档案随之转至该校,其在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学习2年,并完成全部学业,学校为其发放了中专毕业证书。


苟晶1998年高考成绩达到济宁市中专(理科)统招录取分数线,本人填报志愿并服从调剂,被录取到湖北黄冈水利电力学校上学,系按程序正常录取,不存在其当年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学问题。

     同时,《通报》也认定:


  1997年9月,邱小慧以苟晶之名被北京煤炭工业学校录取(2年制中专,委培费每年4400元),邱印林涂改后的苟晶学生档案被转至北京煤炭工业学校。该校按预留的地址将录取通知书寄至济宁市任城区建行,王金山根据邱印林的要求查找到苟晶的录取通知书转交给邱印林。后邱小慧持该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入学。苟晶复读期间,邱印林利用整理学生档案的便利条件,为苟晶伪造了学生档案。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通报》对参与1997年冒名“苟晶”上学、审核招生信息及帮邱小慧办理虚假户籍信息、审核就业档案信息的15名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做了处理。


      《通报》 最后称,


  目前,工作专班已将邱小慧冒名取得的学历和涉及省外有关单位、人员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下一步,将继续坚持零容忍态度,对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深入调查、严肃处理,同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冒名顶替者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报》发布后,苟晶在其微博发声表示,还在仔细研究核对通报,但对于1998年的一系列问题还有不少疑问,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再将1998年的问题详实调查清楚。


回应全文:

我刚刚看到了山东省教育厅的通报,15人被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在发声后的每一天,我一直失眠,睡眠很少,几乎所有的网友的留言和私信我都有看,网友们的关注和鼓励是我最大的动力,感恩大家的关注。

感谢调查组的认真调查,虽然对目前的调查结果我还有自己的一些保留看法,但有关部门能发现问题就去查清问题、暴露问题、解决问题,让我相信其他类似事件会查明真相,未来的年轻人能免于被冒名顶替、改变人生的危险。

我还在仔细研究核对通报,谢谢大家的关心和关注。

关于1998年的一系列问题,我还有不少疑惑??????也期望相关部门在查处1997年问题的同时,辛苦把1998的问题再详实调查清楚。

另外,济宁任城区调查组来湖州,找我谈话的全程影音资料(录像+声音),以及昨天晚上和今天早上,调查组与我电话的录音资料,我全部拷贝出来,以邮寄的方式发给山东省教育厅冒名顶替专案组,以助早日把1998年的来拢去脉查清楚。

感谢山东省教育厅的领导,您们辛苦了!


细观《通报》内容会发现,其中也认定了“苟晶复读期间,邱印林利用整理学生档案的便利条件,为苟晶伪造了学生档案。”事实,这不难理解,真实的苟晶学生档案,已经被邱小慧以苟晶之名挪用了,那就不得不再伪造一套。那么,最终湖北黄冈水利电力学校提走的档案应该也是“假的”,基于伪造的学生档案,苟晶取得的湖北黄冈水利电力学校的学历证书是否应该也无效呢?


再细想,如果1997年苟晶高考后发生了,邱印林将涂改后的苟晶考生档案卡交济宁市实验中学教导处审核后上报至济宁市任城区招生办。时任济宁市实验中学副校长、教导处主任李耀立,时任任城区招生办副主任张勇失职失责,均未发现该档案卡涂改问题。


那么,负责审核1998年苟晶高考的济宁市实验中学教导处、济宁市任城区招生办相关人员,是否也应该负有发现苟晶学生档案被邱印林伪造的职责呢?


如果按照《通报》的处理,没有发现1997年邱小慧以苟晶之名涂改档案卡涂改问题的时任济宁市实验中学副校长、教导处主任李耀立,时任任城区招生办副主任张勇被认定失职失责,负责审核1998年苟晶升学的相关人员,是否也应当负有失职失责责任呢?同时,负责接收升学的湖北黄冈水利电力学校方面,是否也应有责任呢?


同样是失职失察,1997年的处理了,为何不处理1998年的?不知道以上的考虑,是不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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