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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约定“有钱时再还”,法院以不能证明被告有还款能力为由驳回,网友有不同意见

烟语法明 2020-09-17



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14日刊登了一篇《“有钱时再还”的还款约定是否有效?》的文章,引发了很多法律网友的热议。

文章中的基本案情为:2014年10月14日,被告朱先生因为生意需要向原告柯先生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原告柯先生将朱先生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拘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被上诉人不具备偿还能力。综上,驳回上诉人柯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认为,该案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建议原告在条件成就或者在取得被告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以上概括来自《人民法院报》)



网友有不同意见


      :这个法官说法还是值得商榷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还款事项是后期双方协商达成的,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是还款义务的履行时间而非补充协议的生效时间,因此不宜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而是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


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达成的“有钱时还款”约定即属于约定不明确,应重新协商确定,如不能确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如按案例所示,认可该项约定,一方面不利于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宣示倡导了一种不当的社会价值观,使贷款人承担了过重的义务负担,从而使贷款人不愿帮助他人,不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


有网友更直白:是不是没有约定还款期的欠条,一辈子就不用还了?这个法官的理解力是不是有问题,这不是纵容欺骗,玩文字游戏吗?


法萌君认为:这位法官的理解没有问题。


附条件合同中“条件”,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特定事实,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且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同时还必须是合法的。


欠条是双方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写明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按照常人的一般理解,这个约定隐含的意思应该是,没有钱的时候就可以不用还。按照债权人即使放弃债权也不违法的法律规定,既然原告接受了条件意见,签字认可了上面载明的“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内容,就需要证明被告满足了“有钱”的条件。


这件事告诉我们,涉及法律事务需谨慎,约定的内容意思表达不能是自认为有理就行,还需要达到让独立第三人无歧义理解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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