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老人在店内摔伤摔亡,为何有的被判无责,有的被判赔偿10万元?
张女士认为,事发时地面湿滑,餐厅既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也没有铺防滑垫,更没有设置安全提示,导致自己滑倒摔伤。
被告快餐店辩称,张女士在店内摔倒与店家无关,店家无过错,不认可张女士要求的赔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餐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自己摔倒受伤也存在过错,故酌情确定由被告快餐店对原告张女士受伤之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综上,快餐店被判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和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0.5万余元。
曾女士的子女认为,超市未第一时间将曾女士送医,延误了救治时间,且曾女士是因地面湿滑才摔伤,超市应当赔偿,故于今年1月将超市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0.8万余元。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关证据显示,曾女士摔倒后并未出现昏迷等明显症状,被告超市并非专业医疗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将老人送至他处休息并报警,又陪同救护人员将老人送医就诊,已经尽到救治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曾女士是因地面湿滑等原因摔倒,事发后被告超市已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采纳原告的主张,判决超市无需赔偿。(以上来源:上观新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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