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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观点:公司存在违法减资时,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
2016年9月27日,海淀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经审理后,海淀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96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国泰仁和公司向东方金石公司支付顾问费7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2532元由国泰仁和公司负担。
2016年12月13日,296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因国泰仁和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东方金石公司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5日,海淀法院作出(2017)京0108执1735号执行裁定书,经查,国泰仁和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国泰投资中心系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高识达与其母亲王元。王元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高识达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国泰仁和公司系成立于2009年12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2日,国泰仁和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法定代表人由王敏杰变更为王元,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3169万元,股东由高识达、王元和王敏杰变更为国泰投资中心和王元。
2016年9月27日,国泰仁和公司申请变更股东、公司类型,股东由王元和国泰投资中心变更为王学华和高博仁;根据3份签订于2016年8月6日的《转让协议》显示,王元将其持有的国泰仁和公司的2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学华,将其持有的国泰仁和公司的1万元出资转让给高博仁,国泰投资中心将其持有的国泰仁和公司的3166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学华;高博仁和王学华受让股权后,高博仁持有出资1万元,王学华持有出资3168万元。
2016年10月9日,国泰仁和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股东,法定代表人由王元变更为王学华,注册资本由3169万元变更为200万元。其申请材料中,一份作出时间为2016年8月9日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元,变更后高博仁出资1万元,王学华出资199万元,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同意免去王元的执行董事职务,同意选举王学华为执行董事,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国泰仁和公司在2016年9月3日的北京晨报上刊登减资公告,并且于2016年10月9日向工商机关出具《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内容为:国泰仁和公司注册资本由3169万元减少至200万元,本公司已于2016年9月3日在北京晨报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迄今为止,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至此,本公司债务已清理完毕,对外也无任何担保行为,如有遗留问题,由各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国泰仁和公司在落款处盖章,王元作为时任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予以确认。
业已生效的15993号判决书主文中载明:“高博仁作为国泰仁和公司的股东,在诉讼中认可减资时没有通知过东方金石公司”。
另查,高博仁与王元于198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1日登记离婚。户籍登记显示,王学华和王元的籍贯均为河北涿县,王学华系王元的姨母。截止2017年3月,王元、王学华、高博仁的户籍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五条3楼2门103号。
二审另查明:朝阳法院审理的15993号案件中,东方金石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诉因,起诉要求国泰投资中心对29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国泰仁和公司应支付的顾问费75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19883元、迟延履行金(以753253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和案件受理费32532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王元和高博仁对国泰仁和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国泰投资中心、王元和高博仁共同承担。该案中,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东方金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王元等与北京东方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2796号
发布日期:2020-08-05 (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公司法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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