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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观点汇编:抢劫罪裁判规则22条

烟语法明 2020-09-17


1.对因上网诱发犯罪而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可做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禁止令”——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本案要旨: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案号:(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指导性案例 第14号



2.怀疑他人在赌局中对其设计骗局,为追回赌资而非法劫持他人,逼迫他人交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而非非法拘禁罪——梁克财等抢劫案

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在上述规定情形下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是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行为人仅是主观上怀疑受害人在赌局中对其设计骗局,为追回赌资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款转入行为人指定的账户,其行为属于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3.加油后乘加油站员工不备驾车驶离,遇到工作人员阻拦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构成转化型抢劫——李培峰抢劫、抢夺案

本案要旨:加油后乘被害单位员工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的构成抢夺罪,在给汽车加油后迅速驶离加油站,遇到加油站工作人员阻拦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辑(2013.3)



4.转化型抢劫未取得财物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杨飞飞、徐某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并在抗拒抓捕过程中实施了暴力行为,应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是行为人既未取得财物,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应属抢劫罪未遂。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9期(2011.2)



5.医疗抢救中的非明显失误不能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校抢劫案

本案要旨:尽管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失误之处,但这种失误并非明显失误,在被告人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而医院抢救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并非主要的情况下,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医院的抢救行为并不能中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中间的因果关系,亦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9期(2011.2)


6.抢劫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龙世成等抢劫、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且在抢劫后为灭口杀死被害人的,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期(2010.4)






7.以已支付的嫖资为目标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刘波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自己已经支付的嫖资为目标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6)鲁01刑终23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1辑(2018.3)






8.为实施抢劫而偷开他人机动车,依法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焦某某、仲广威抢劫、盗窃,孙航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案

本案要旨:对为实施抢劫而偷开他人机动车,使用完毕后遗弃的行为,即使该机动车事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也应当以抢劫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案号:(2015)甬镇刑初字第22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4辑(2016.10)





9.抢劫货款又退还的构成抢劫罪既遂——胡勇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与他人合谋抢劫其所在单位货款,抢劫后将货款藏匿,第二天又将该货款取出退还所在单位,应构成抢劫罪既遂。

案号: (2010)邓刑初字第05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2辑(2010.2)





10.以侵犯人身为目的非法入户,并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李明抢劫、强奸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侵害户内人员人身、财产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并采取捆绑等手段强奸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案号:(2017)川01刑终38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6






11.共同犯罪中,不完全实行犯对完全实行犯的事后认可可增强对其犯罪时相同概括故意的确认——苟浪元抢劫案

本案要旨:本着结果归属的目标,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应首先将具有意思联络并共同实施行为的,在能够肯定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范围内认定成立共同正犯,然后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在具有共同故意的情况下,成立同一罪名。共同犯罪中,不完全实行犯对完全实行犯的事后认可可以增强对其犯罪时相同概括故意的确认。

案号:(2017)京03刑终36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4






12.劫取他人买卖占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控制占有人前提下对票据进行套现,构成抢劫罪——潘喜飞、张振兴、常胜、高平、陈小兵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劫取他人买卖占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控制占有人前提下对票据进行套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对于被害人的身份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主体为判断标准,票据占有人、被套现者均应认定为本案被害人,平等进行保护。

案号:(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6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32






13.法院审理精神障碍者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结合被告人对诉讼活动的认识、判断、表达情况决定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陈再进抢劫案

本案要旨:法院审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作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精神障碍者在受审时对诉讼活动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决定是否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强制医疗案件的有关规定,通知精神障碍者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案号:(2015)二中刑初字第92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20






14.被告人假借嫖娼进入被害人兼有生活起居与卖淫两种功能的房屋进行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顾磊、雍成抢劫案

本案要旨:被害人通过网络公开招嫖,其居住的房屋虽在物理空间上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实质上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的,未能与外界有效隔离,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因此,被告人谎称嫖娼,诱骗被害人开门后实施抢劫的,其行为成立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

案号:(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30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8






15.利用抢劫形成的精神强制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田野故意杀人、抢劫和强奸案

本案要旨:利用先前抢劫行为对被害妇女形成的精神强制,即使被动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强奸罪。

案号:(2015)刑五复6015392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2





16.怂恿他人持枪抢劫属教唆犯——廖武、胡林、雷斌持枪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部分实行犯已具有概括犯意的情况下,撮合他人与之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并促使其采用持枪的加重情节的方式,构成教唆犯而非精神性帮助犯。对此种教唆犯,按照其在案件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依照主犯处罚。

案号:(2015)宁刑终字第3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8






17.驾驶车辆,以具有直接人身暴力指向性的行为夺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夺罪——鲁信东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驾驶车辆,瞬间加快车速,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排除反抗并乘机夺取财物的,其行为具有直接的人身暴力指向性,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不宜再以是否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区别认定抢夺罪、抢劫罪,而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3)通中刑终字第003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0






18.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抢劫罪,应依法在判处死缓时限制减刑——吴成利抢劫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是适用限制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抢劫犯罪行为虽未造成死亡等极为严重后果,若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单纯判处被告人死缓刑明显罪责刑不相当的,应依法限制减刑。

案号:(2014)浙刑二终字第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4






19.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实施暴力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胡现旗抢劫案

本案要旨:刑法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内。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案号:(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17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4






20.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应与普通抢劫罪一致——张某抢劫案

本案要旨:转化型抢劫罪不仅存在既未遂的犯罪形态,且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应当与普通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一致,即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和是否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中的任何一种为既遂的标准。

案号:(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06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4






21.多次抢劫中,只有所有抢劫行为均未遂才能以抢劫未遂论处——张洪峰等抢劫案

本案要旨:多次抢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只要被告人实施抢劫3次以上,且每次行为均构成犯罪即可。多次抢劫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当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只有所有抢劫行为均未遂的,才能以抢劫(未遂)论处。

案号:(2012)永法刑初字第0057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2






22.对行驶中车辆实施砸车抢钱行为构成抢劫罪——黎佳等抢劫案

本案要旨:汽车本身是相对封闭空间,驾驶者精神高度集中,行为人对行驶中汽车实施砸车抢夺财物的行为,必然会给驾驶者带来恐惧、紧张的心理刺激,实质上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强制。行为人为实施抢夺行为而携带并在抢夺过程中使用了凶器的,即使凶器没有外露或被害人未看见,也不影响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砸车抢钱行为较普通的飞车行抢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从严惩处。因此,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案号:(2011)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22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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