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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上限自动提高至20万元,全国各地费率浮动系数分5类

烟语法明 2021-04-01


9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该意见自9月19日起开始施行。

意见要求,商业车险保险责任更加全面,新的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


《公告》分为三个部分:

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一是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相比原来的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细分为5类

二是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的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9月19日零时后均按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三是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以下是《公告》原文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01、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
02、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 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 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 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 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 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03、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9月9日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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