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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辖区内银行、担保公司发《司法建议书》:鼓励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向辖区内各银行、融资类担保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针对投资消费、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金融领域类的案件,切实发挥司法建议的能动作用,向辖区各银行、融资类担保公司提出建议。 
辖区内各银行和融资类担保公司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长沙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等金融机构很快发来了答复函。该《司法建议书》旨在预防和减少诉讼,引导辖区各银行、融资类担保公司更好的知法、懂法、守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司法建议书》全文内容:



辖区各银行、融资担保类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营商环境优化工程“双对标”制度,主动适应疫情期经济发展新常态,找准个案处理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依法审理投资消费、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金融类领域的案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力求从司法角度化解各种金融风险。近几年我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但仍满足不了金融机构日趋增长的司法需求。


从我院审理情况看,金融案件大多事实较为清楚、适用法律争议不大,但审理周期较其他简单民事案件更长,结案延迟。影响结案周期的主要原因有:

一、送达难。大多借款人(含保证人、抵押人等,以下均以借款人指代)户籍地址、合同联系地址等均无法完成送达,且合同未约定有效送达地址,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及判决书,增加诉讼成本,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至少延长四个月;

二、提交证据不完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升,今年更是受疫情影响,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线上服务内容,形成了全流程线上操作的新型金融模式,但个别金融机构未在签署电子合同的同时进行电子证据的固定和提存,导致在诉讼中提交的电子合同无法直接被采信,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同时,金融机构提交证据存在借款合同文本、还款流水不完整等现象,后期补正影响诉讼效率。

三、诉讼请求不明确。合同约定不同阶段借款利率标准,加之履行期间借款人还款的随机性,导致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已还款项的抵扣和未还款项的计算不清楚,诉讼请求不明确,需向金融机构核实,亦需再次启动质证程序。



为有效降低金融案件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优化长沙市天心区营商环境,我院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送达地址。金融机构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设立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条款,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邮寄送达条款应有借款人联系地址,电话,需明确告知“该地址可以用于接收诉讼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法院将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发生工作或居住地址变动、营业地址、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等,应当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法院向该地址进行送达且被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自行承担”。电子送达条款应约定借款人同意法院可通过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闪信+”送达平台等电子方式送达,并明确同意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院已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完成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送达的,不再向其约定地址进行纸质文书送达。


二、对于通过移动终端等在线方式签订的合同,借款人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金融机构应通过人脸识别、电话、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加强对借款人的身份验证,并委托第三方存证机构或使用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合同形成时进行提取和储存,确保电子合同自形成后未被篡改。纸质证据应完整提交当事人基本信息、借款合同文本、付款凭证、还款流水、计算明细等证据。


三、安排对接银行工作人员。金融机构利率计算具有专业性和实时性,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大多为一般代理,不能说明诉讼请求之明细,也无权进行调解、撤诉等,金融机构应安排银行工作人员与法院对接,若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不明之处,则可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减少沟通成本。


四、积极使用网上立案系统。金融机构通过扫描纸质诉讼文件形成电子档案材料,并通过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官网或微信小程序“湖南移动微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实现金融案件立案、审理、送达等环节的全程无纸化,提高金融案件办理质效的同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个月内函告我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辖区内各银行和融资类担保公司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长沙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等金融机构很快发来了答复函。
       他们表示,天心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非常及时,极具参考价值,将组织辖区内各分支机构认真学习研究,落实具体要求。



部分回复函内容: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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