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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自己无罪后做“有罪供述”是在“干扰办案”?逻辑上讲不通呀!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近日,上游新闻、光明网都报道了一则关于“男子不在案发现场却被关269天,申请赔偿被拒,检察院:你做有罪供述干扰办案”的新闻。

根据报道,2018年3月,河南南阳市桐柏县公安局侦查张宋道涉黑案时,顺带破获了一起唐河公安局3年未破的积案:认为陈德保、朱明贵、张峰、齐中平、李乾龙五人,于2015年1月20日晚,冲进贵丽丝美发会馆(下称理发店)乱砸一通。


桐柏检察院桐检公诉刑诉(2018)261号起诉书载明,2015年1月,景淼与理发店老板娘发生争吵。张宋道指使陈德保带人到理发店为景淼出气,陈德保驾驶一辆黑色无号牌轿车拉着朱明贵、张峰、齐中平、李乾龙一起蒙面并持刀、棍棒等工具,将玻璃橱窗、展示柜、茶几等物品砸毁。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理发店被损物品价值2102元。


案卷材料显示,被认定为打砸案指使者的张宋道,始终不承认与打砸案有关,多次供述均称,他并没有指使他人参与砸店,他不认识陈德保。蹊跷的是,打砸案的“实施者”陈德保、朱明贵、齐中平、李乾龙等4人却认了,供述五人一同砸了理发店,唯独没有承认砸理发店的是张峰。


2018年12月26日,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张宋道的次日,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5人“砸”理发店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陈德保、朱明贵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判处张峰、李乾龙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陈德保等4人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院。南阳市中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20年6月23日,桐柏县法院作出与一审同样的判决。2020年8月19日,南阳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媒体报道,桐柏检察院虽然起诉了朱明贵等5人,一审只有4人获刑。这缘于5人中的齐中平取得了不在场的证据。


证据显示,案发时的2015年1月20日晚8时30分许,齐中平正在远在外省的河北唐山一电厂上班,并有其签到记录。多名工友也证实,齐中平是公司保安,1月20日晚正在岗亭值班,还要登记大货车进出记录。


齐中平的辩护律师提交了这组不在场的证据。2018年12月25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因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对齐中平撤回起诉,裁定准许桐柏县法院撤回起诉。从2018年4月3日在福州被抓,到12月29日取保候审被释放,齐中平在看守所里关了269天。


2019年11月4日,齐中平向桐柏县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2020年1月2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齐中平在原批捕阶段做了有罪供述,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造成了被羁押269天的事实,齐中平对批准逮捕决定负有很大的责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同意对齐中平进行国家赔偿。


齐中平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上还称,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犯罪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求和心理承受极限。齐中平对上游新闻记者说,他说遭到的刑讯逼供的方式包括踢腿、用电风扇吹、手掐锁骨。朱明贵、张峰、李乾龙3人表示,他们没有砸理发店,如果说了假话,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9月27日,李乾龙作为5人的代表,再次来到桐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实名举报桐柏县公安局民警参与刑讯逼供。桐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此前,他已要求桐柏县公安县刑警大队自查,目前,尚未收到反馈结果。

是否有刑讯逼供有待调查,可令人不解的是,明明案发时远在外省上班,为什么经过了刑事侦查,自己就做了打杂理发店的“有罪供述”呢?不需要深入思考就知道,刑事诉讼中的有罪供述不是闹着玩的,供述了就等于自己承认自己犯罪了,知道自己要面临坐牢的后果的。明明无罪的的人,经过了刑事侦查,就自认自己有罪了,是不是令人细思极恐?

而检察院认为是“齐中平在原批捕阶段做了有罪供述,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这在逻辑上也讲不通呀。


虽然齐中平是否遭到了刑讯逼供有待调查,但明明没有犯案却做了有罪供述,这里面总得有个经得起推敲的基本道理吧?没有讲明白这里面的推理道理,就给认定了是齐中平“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检察机关的办案”,如果是存在刑讯逼供的话,这也属于被逼供人干扰检察机关办案?如此认定,岂不是为没有刑讯逼供进行了背书,否认了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也难怪上游新闻报道,桐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一工作人员谈及此笔录时说:“这不是扯淡吗?谁好好的会去做有罪供述,怎么不想想有罪供述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除了惩罚犯罪分子外,还应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除惩罚犯罪分子外,尚应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否收集了陈德保、朱明贵、张峰、齐中平、李乾龙五人无罪的证据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关,在出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认定“齐中平在原批捕阶段做了有罪供述,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是否调查了齐中平为什么要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有罪供述呢?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及著名的杜培武案,1998年4月22日,昆明市两名公安人员被人枪击死亡,被害人之一的丈夫,时任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列为了怀疑对象。经过了连续10天10夜不准睡觉的“疲劳审讯”仍一无所获后,杜培武遭到了刑讯逼供。杜培武的原话是,“我是学刑侦的,应该说具有反侦查经验,都被整招了,你说整到了什么程度?”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编造出了“犯罪动机”、“杀人现场”,“杀人枪支的下落”,杜培武一一“供述”。

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999年10月20日,杜培武被改判死缓。2000年6月,真正枪杀公安人员的凶犯落网,并找了枪击凶器,云南高院2000年7月11日宣告杜培武无罪。

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二,一是打击犯罪,让犯罪的人受到罪刑相当的惩罚;二是要保护无辜,让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诉讼。可惜的是,时过了二十多年,仍然还在出现杜培武案一样的,无罪的人经过了刑事侦查、检察审查,自认自己有罪的局面,而检察机关给出的齐中平是在“干扰了检察机关的办案”的结论,这不是让无辜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又如何让人信服呢?按此理论,杜培武是不是也是在干扰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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