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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调整,因个案而修法,管用吗?

烟语法明 2021-04-0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主要意见包括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即将提请10月13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吸收这方面的意见,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我国修法

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调整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刑法修改拟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

等犯罪规定作出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主要意见包括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

即将提请10月13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吸收这方面的意见,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即将亮相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0月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10月13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入融合,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


为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待,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保障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形成更加完备的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以上来源:新华视点官方微博)

专家:因个案的发生而对整个刑事责任年龄做出调整的法律修改既不科学也不符合逻辑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时有发生。比如,2018年发生在湖南益阳沅江市的12岁男孩持刀弑母案、湖南衡阳衡南县的13岁男孩锤杀父母案,以及发生在2019年10月的大连10岁女童遇害案,等等。


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做出的处理引发民众讨论,有人呼吁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人表示应“恶意补足年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何处治成为讨论热点。


10月12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有记者提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有公众呼吁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人表示应“恶意补足年龄”,请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回应?


“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臧铁伟认为这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只是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


在记者会上,臧铁伟说道:“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他提出,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中国《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挡:

第一档以16周岁为划分标准,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档以14周岁为标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情况下,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档实际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同时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争议巨大,支持者表示,这是遏制低龄犯罪的现实需要;反对者认为,此举能否真正解决低龄恶性行为很难评估,也难以杜绝问题少年出狱后再犯罪。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尹琳认为,“因极少数未成年人触犯刑法,而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是对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不负责任,而因个案的发生而对整个刑事责任年龄做出调整的法律修改既不科学也不符合逻辑。”


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有效的治理措施,才会导致“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种一刀切的情况出现。如果对于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做出系统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可以使低龄未成年人犯有恶性犯罪后能得到有效治理,另一方面也会保护低龄未成年人不作为犯罪人出现。(以上综合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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