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作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为贩卖毒品罪上诉被告人撰写的一篇《辩护意见》,意指自己的委托人是“宵小之辈”、“邪恶之徒”,在网络上火了,被人称之为“第二公诉人”、“第二起诉书”。
众法律人,律师尤甚纷纷撰文谴责和质疑该律师职业道德及职业规范(详见《这是上诉吗?这是律师吗?》一文及留言)。昨天(10月18日),杭州市律师协会发布《通报》称,针对该《辩护意见》,杭州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等规定将启动行业调查程序,而涉事律师并非“浙江省律师协会或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与该律师切割意味浓厚。一篇质疑和谴责声中,有另一种声音却却更值得引起注意。“花了钱和没花钱,享受的不一个待遇。”,“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相信这位律师脑子没有进水,其实他想表达的可能是另外一层意思,你品你细品!”言外之意,律师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鸡肋”之感,溢于言表。背后的问题是,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法院援助,如何获得律师精心尽责的代理辩护呢?律师为何不喜欢做法律援助?
不久前本人受一位司法局的朋友之委托,写写关于法律援助的问题,以此文抛砖引玉。我认为《法律援助条例》中的“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条款不变,但应当修改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相应条款,不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义务,而是应当由政府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都是合伙制,律师、法律工作者如同个体户,自负盈亏,有案子就有收入,没有案子收入就是零,他们要靠案子养家糊口。而政府象征性给予的几百元法律援助补贴根本无法解决律师、法律工作者生存,付出与收入严重失衡,甚至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交通费都难以抵减,更别说养家糊口了。政府指派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去法律援助,往往办案质量不高。他们不愿意积极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当然更不能完全尽心尽职,只能是应付的心态,走过场,工作积极性不高。因压力、任务而被迫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让他们无法积极、主动、乐意的接受,所以他们投入的精力和时间不够,庭前准备不充分,庭审陈述不准确,辩护意见马虎了事,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强制规定法律援助不得走过场,但真正落实到律师头上是你知我知,大家彼此心知肚明。律师、法律工作者如同医院的医生一样,其实是靠法律专业知识给需要法律帮助的人看“病”,病人去医院看病,哪个不是要花钱看病的?哪家医院被政府指派为病人免费看病了?不仅公立医院没有,民营医院更没有。那为何把法律援助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一项义务呢?这是政府剥夺了他们应当得到的劳动收入。一、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如果政府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可制定相应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收费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收费标准不得明显低于法律服务市场的标准,根据案情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金额,该法律援助金额由政府买单,而不应当本身由政府买单的法律援助行为无偿转嫁到律师、法律工作者身上。如何分配法律援助案件,可采用摇号方式分配,这样对每个律所、法律服务所是公平的。二、政府各行政部门均有法制部门办公室或法律顾问,由司法局指派各行政部门的法制办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做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政府应该带头落实法律援助义务。 往期文章:最新 !中央15个巡视组, 公开联系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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