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以下这个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署名的上诉状,在法律圈热传。有律师在朋友圈评价到:能当上浙江的律师界的律师领导,肯定是有过人之处吧。领导的辩护思维是我们常人所无法理解的,所以说不要用我们的普通思维去理解领导律师的思维。
也有律师评价到:这就是所谓的“第二公诉人”律师,公诉人最喜欢这样的律师,不光公诉人喜欢,一审法院的法官也喜欢。这样的二审辩护观点,一般情况下二审维持原判,在判决书表示支持辩护意见的几率非常高,等二审结果下来,这律师还可以牛逼一下,称自己的辩护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采纳!这样的律师真的适合当法律援助律师,如此代理,一审、二审自己被法院采纳的几率太高了,只是,他如此辩护,被告人同意吗?应该说,这份辩护词,文采是相当的好,而且是文言文的文采。从民族大义,到历史教训;从刑罚目的,到社情公义,最后在“上诉状”里告诉二审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量刑正确。说这个“上诉状”,把公诉机关的出庭意见和二审判决书一块写了,一点不为过。可是,上诉的目的是什么?要律师辩护的目的是什么?如此写就的上诉状,而且冠名律师的名号,是不是辱没了上诉制度、律师制度存在的意义?
什么是刑事辩护?控诉的对称。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申辩活动。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指控被告人有罪,量刑正确,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不是《律师法》对于律师的职业要求。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全盘认可一审判决,已经失去了法律设置刑事辩护及辩护律师的意义,属于拒绝辩护情形,是违规和违法行为。
什么是上诉?上诉,汉语词汇,指的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可是,从上面这篇文采飞扬的《上诉状》里,哪里可以看出有不服一审判决的字样?既然认可一审判决,为何还要上诉?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吗?按照诚信诉讼、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的法律规定和制裁要求,仅是为了拖延时间,认可一审判决却又引发上诉程序的,属于滥用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的情形,应该给予司法处罚!网友根据上诉状署名的律师名称查询得知,该律师居然还是“省级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有律师发文跟他急急切割关系,称这样的代理风格不能代表律师的整体执业道德。这已经不是工作不负责任,辩护代理走过场那么简单了。以上的分析可见,如此代理,已经构成了违规违法行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所谓的无偿法律援助,是指当事人不用付费,而是由国家财政向律师支付一定数额的律师费。尽管财政支付的法律援助律师费一般低于律师费的市场价,但这并不是援助律师可以公开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执业规范的理由,也不是律师服务走过场,甚至连过场也不走了直接充当“第二公诉人”的理由。
从职业社会评价层次上讲,那些充当“第二公诉人”、“判决服从者”的律师之流,实则是侵害了律师职业群体的存在价值,不符合国家“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政策初衷,严重损害律师的社会形象。道理很简单,不敢为当事人提出有利有理的主张,律师还有什么存在价值呢?冠名“律师”,却不行律师之责,不是跟骗钱无异? 往期文章:最高检:推进案件编号终身制,责任可追能溯,质量检察官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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