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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制度被媒体曝光引发质疑,这项制度确实该审视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10月12日,“上游新闻”发布了新闻,将安徽省滁州市中院此前发布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推到了网上,新闻及相关的评论文章被大量转发,引发关注。其实,滁州市中院发布的这个《暂行规定》,并不是最近才发布的,而是司法改革前的2014年11月25日刊发的。



根据这个《暂行规定》文件显示,下级法院审理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宣判前报请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合议庭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对重大案件报告院长(分管院长)后,向审判委员会汇报;专委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合议庭拟出电话稿报由分管院长审签后答复基层法院。



类似的规定,之前的各地法院都有。现在网上就可以查询到的,“中国法院网”2012年5月16日刊发过《陕西高院要求对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备案和内审》一文。

文章称,陕西高院要求全省三级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慎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准确适用。全省各级法院对本院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件审结后(包括一、二审)要层报省法院刑二庭备案;对原为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实行内审制度,审理法院应书面上报省法院进行审查;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被告人,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实行内审制度,审理法院应书面层报陕西高院进行审查。

有的中高级法院,还专门在法院内部设置了下级法院刑事案件的指导审查部门,也曾经有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裁定书,将案件需要内审,作为案件法定审限内不能结案而需要中止审理的理由,向当事人公开送达。


此前有人专门撰文,论述法院内审制度的利与弊(网上可查,还是检察官所写),也有人撰文直言,法院案件的“内审制”应当休矣(详见今天第二条文章)。不赞成该项制度的认为,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并非行政隶属关系;具体到个案审判中,各级法院具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而不是具体案件行政上的领导与指导关系。



上下级法院之间具体个案的内审制度,设计理由是为了有效控制下一级法院对某些犯罪定罪量刑的裁量权,监督下级法院,达到上下级法院裁判尺度的统一性。显而易见,内审制度模糊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独立。司法案件审判的亲历性决定了,仅靠下级法院承办人拟写的书面报告审查,又能多大程度上全面掌握全部案件信息呢?而一旦上级法院出具了内部审查意见,实际上相当于以上级法院或再审法院的名义,对案件结果进行了背书,势必影响到日后本院对于该案的审理,有违审案机关不得提前介入未审案件的基本法理及法律规定。


此外,随着2016年开始全国推广开来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确立了“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不仅要求承办法官对承办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而且随着司法改革配套制度的完善,法院内部旨在厘清权责关系,包括厘清员额法官、法官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之间,审判团队内部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的办案责任配套文件,不断被制定发布出来。

可是,司法改革前沿用下来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的法院内审制度,在这场司法改革责任制中,并未见到公开的文件,厘清内审制度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责任关系,也未见如何审视和处理内审制度的文件。关于内审制度,最早的可见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请示案件的范围和应注意事项的通知》。时间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司法环境、法治建设、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已经变化巨大,这项制度,是不是也到了该引起重视对待的时候了?

就在今年的3月份,网上流传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通报显示,因为该地2019年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类案件的审理,被省高院批评否定;2020年1、2两个月因为这类案件免刑适用率不降反升,该中院再次被省高院警示提醒。为此,该中院于2020年2月28日下发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全市危险驾驶案件判处缓免刑的一律报中院内审。可见,在司法改革明确提出了法官判案独立、责任终身追责的大背景下,行政化色彩的内审制度,仍在发挥着实际作用。


有律师坦言,法院内审制度,实际上让法律设计的二审及再审司法救济程序流于形式,让律师辩护在一审阶段就要直面未来二审法院甚至更高级法院参与审理的局面。如此以来,所谓的上诉机制、再审机制,如何发挥司法救济的作用?在法院内部,曾经有法官也是因这个内审机制被不明不白的追究了责任,详细可见网上至今可见的王桂荣法官玩忽职守罪二审判决书,经审委会研究和请示上级法院,最后按照意见判决了,结果法官被追责判刑了。足见,内审制度不仅在法理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弊大于利。


司法具有自己的自然规律,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所谓的书面审查不可能全看掌握案情;司法的裁决性要求,审判组织才是案件审判的权力主体;司法的独立性要求,案件审判应该排除包括上级法院在内的审判干预。法律谚语告诉我们,判案的法官,眼中应该只有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是上级和领导的意见。对于下级法院在审个案出具审判意见的内审制度,在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下,是到了该审视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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