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办案就是想搞点钱”被录音,应该是“中了圈套”,可又能怪谁呢?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初衷是搞个千把万,两千万就行了。实际上我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点钱的。”“所以谈钱是最好摆平的,当然我的胃口也不大,是吧?”……


近日,时任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鲤鱼桥派出所所长刘鹏的一段录音引爆网络。该录音双方,分别是侦办刑事案件的办案民警与已经是刑事被告人的企业一方人员。

目前,录音一方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已经起诉到了法院,而被录音的一方,当地已经成立了联合调查组,查办办案民警违纪违规问题。昨天,央视的“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了此事,用“警方与企业各执一词,法院将召开庭前会议”作为标题,很有意味。


关于此事的细节及各方的看法,详见昨天的《最新回应!张家界民警回应“办案就是想搞点钱”:陪侍异性是点歌女,我中了圈套一文,在此就不复述了,只是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烟语君曾遇到过这样一个事件:多年前,有一个老上访者执意常年状告某法官索要贿赂,证据是一段电话录音。录音里,法官有这样一段话,让对方“咬住”了:你拿出三万元来,我做工作,让原告撤诉。法官的解释是,这三万元是作为调解款付给原告的,原告同不同意还不好说呢,自己本是出于好心调解,怎么能理解成“索贿”?上访者坚持认为就是法官为自己进腰包的索贿,法院不处理法官就是包庇自己人。


作为法律人,看到上面《最新回应!张家界民警回应“办案就是想搞点钱”:陪侍异性是点歌女,我中了圈套这篇文章时,第一印象就是,不管是先前的5000万元、3000万、2700万,还是后来的1000万、800万,办案民警就是吃了熊心豹子胆,也不敢为自己索要这么大一笔贿赂款而承诺将上亿元的刑事案件销案了事呀。可是,录音原话又在那摆着,除了录音,还有爆料文章中的“异性陪侍”、“高价酒店”佐证,留言区里的群情激愤,已经让办案民警百口莫辩了。


网上有句名言,出现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解决问题,而是能把提出问题的人解决了就好。这句名言不仅适用于某些公权力机关办事,同样也适用于某些当事人,甚至是某些律师的代理风格。至于能不能达到通过举报办案人的方式,进而改变案件最终结果的目的,那就不得而知了,起码能把案件带入公众的视野。这样的事例,已经屡见不鲜了,今年早些时候的包头公诉检察官受贿案,正是如此的模式。

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执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需要回避的办案人员在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要考虑应予回避的办案人员与案件利害关系的大小,已取得证据的类型、客观程度和与其他证据是否能互相印证,及被调查人、证人的接受程度等因素,综合作出决定。

以上如此规定,本是为了约束司法人员办案过程中的个人行为,让司法案件质量免受不公正的怀疑。可是,现实司法实践中,某些办案人员,或因个人利益有所图谋,或因办案经费客观考量,或因经验办案业务不精,往往跟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走的过于亲近。甚至某些办案人员认为,跟当事人走的紧密,有利于办案。

随着司法反腐力度的加大和深入,无数的案例证明,案件结果如果当事人满意则罢,一旦出现意外或不理想的结果,这些“过于亲近”的举动,就是日后万不得已用于翻盘的“最后一搏”,甚至成了立功表现。


律师界有句经验之谈,不能跟自己的当事人做朋友。当事人花钱聘请律师代理案件是为了减少损失的,做了朋友,再谈律师费的多少,就成了斤斤计较,二来律师知道的实情太多,再交往难免会互相猜疑,又如何能成真正的朋友?同样的道理,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法官检察官警察职业。

当事人,尤其是正在办理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律师,人家不惜破费笑脸相迎的结交,本就是带着直接的目的而来的。付出了那么多,目的达不到,岂有不翻脸的道理?即使这个案件结果满意了,难保其还会有别的案件再次请托,结果不满意也会有翻脸的可能。

真正的朋友,是不涉及利益往来的投缘而来。基于案件处理的结交,不过是权力与利益的交换,那是什么情投意合的朋友交往?如此的“熟人”、“老乡”,不过是利益交换,利益断,冲突显,岂不正常?以上的事例中,人家接待你时,又是照相,又是录音的,说明早就做好了两手准备。

作为司法人员,打铁还需自身硬,既然是从事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律事务,言行首先要周密专业。非法经营类的刑事案件,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也不是不可能在侦查公诉阶段将案件处理掉的,但办案人员说出“所以谈钱是最好摆平的,当然我的胃口也不大,是吧?”这样的话,将案件处理结果跟自己的意志直接挂上钩,即使是所谓的“熟人”、“老乡”之间,也只能说明,法律理解和业务水平太差,不仅是警惕性不高,而且是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

能够自己支付房费、制止对方拍照,说出让对方缴纳了罚款就可能案件处理的话,烟语君相信,这个办案民警确是“中了圈套”,可是,如此多的不规范,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的审视下,被追究责任,又能怪谁呢?

 往期文章:有人辞职,有人退额,有十年律师考公当了员外法官三次遴选都惨败

        往期文章:起诉返还请托费用遭法院驳回起诉,这是要提倡“收钱不办事”?


        往期文章:明年出台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八千多条?真实的进展是......


        往期文章:最新回应!张家界民警回应“办案就是想搞点钱”:陪侍异性是点歌女,我中了圈套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