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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讼师”案重审开庭,被告人坚称自己无罪

烟语法明 2021-04-01


导语:1952年出生的王淑珍曾在山西省河津市任教几十年,期间她多次获得过区级、县级、国家级优秀教师荣誉,是当地教育界的“名人”。从教师到“讼师”身份的转变,始于王淑珍个人的一次维权。2019年2月,王淑珍敲诈勒索案原审一审开庭,法院认为王淑珍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判其有期徒刑12年。2020年9月,该案重审开庭,目前案件审结,仍未宣判。

新京报讯(记者 李桂)9月27日、28日,山西运城河津市退休教师王淑珍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重审开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此次开庭地点为王淑珍的羁押地——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王淑珍

现年68岁的王淑珍曾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了30余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1起刑事申诉案件。代理案件过程中,她多次举报、控告相关公职人员,其中的18名干部先后受到河津市人大、市纪委及运城市纪委的处理,其中包括河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长等。
2019年2月27日,王淑珍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西运城芮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为此,新京报曾于2019年5月7日刊发报道《曾举报18名问题官员,“民间讼师”因敲诈勒索获刑》。
王淑珍上诉后,运城市中级法院认定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10月21日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芮城法院重审。

2019年2月27日,一审第二次开庭,王淑珍(左)和程津福。图片来自庭审直播视频截图
2020年9月27日、28日,芮城法院对王淑珍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重审开庭。王淑珍的女儿任丽娟告诉新京报记者,王淑珍在庭上依然坚称自己无罪,其辩护律师范辰也进行了无罪辩护。
据范辰透露,此案目前已经审结,宣判时间未定。

“超出合理赔偿范围”的40万元
与2019年的一审相同,9月27日、28日重审开庭时,芮城检察院以21起非法经营罪、4起敲诈勒索罪对王淑珍提起公诉。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司法文书显示,侦查机关河津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向检方提供了《补充侦查报告书》,针对王淑珍涉嫌敲诈勒索高某生、高某丰案的事实提供了新证据。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07年10月,河津市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受理亓加良被高某生、高某丰殴打一案;2008年9月,亓加良向河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某生、高某丰赔偿健康损害费用,王淑珍为其公民代理人。2014年,王淑珍又以代理人身份要求高某生、高某丰支付赔偿款40万元。同年6月,二人同意了王淑珍的要求。
《补充侦查报告书》显示,除对亓加良的赔偿外,王淑珍还曾向纪委监委等部门反映高某生、高某丰在承包土地经营权时存在不当行为,进而使高某生“精神上受到强制”,并基于这种强制向王淑珍、亓加良给付了超出合理赔偿范围的钱款。
对此,河津市纪委监委、曾审理高某生等案件的法官王军等,均在此次补充侦查中作出了情况说明。
基于《补充侦查报告书》,芮城检察院作出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其中写道,被害人高某生、高某丰迫于压力,“无力应对被告人王淑珍的告状手段,害怕给无关人员惹麻烦,害怕被行政拘留留下人生污点”,被迫付给王淑珍40万元。
在范辰看来,王淑珍从高某生、高某丰处收取的40万元是民事赔偿费用,只要民事主体之间是基于自愿赔偿,“说40万元超出了合理(赔偿)范围没有道理。”范辰说。
曾多次举报、控告公职人员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此次开庭地点为王淑珍的羁押地——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除辩护律师、公诉人员外,王淑珍的女儿任丽娟、王淑珍的部分亲友旁听了庭审。

  许因为王淑珍执拗的举报,当地不少官员都对她有所忌惮。如果有案子落在她的手里,一些人会私下里找她,求情,送钱,试图获得谅解。


  2008年,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村民周世民在村里修路,却被村委会拖欠了工程款,他向法院起诉后胜诉。但连伯村屡次不执行法院判决,依然拖欠工程款。他因此找到了王淑珍。


  依据2009年阳村乡党委会议材料,时任乡党委书记吕武荣为了保持连伯村“村情稳定”,决定暂缓工程款执行。王淑珍拿到会议材料后,将其作为阻碍执行的证据,向河津市信访局、市纪检委控告吕武荣及连伯村村长杨毅刚,持续多年。


  2013年6月15日,吕武荣找到王淑珍,在她的门缝里塞进一封信。信里写道,“人生在世,难免有时候会说错话或做错事,过去的事情不可挽回了,将来的事还来得及改正。”他没有提及具体事项,但表达了对王的歉意,希望获得谅解。王淑珍留下了这封信,记下了时间,但仍未停止控告。2015年下半年,连伯村村民马保民突然来到王淑珍家,送上了10万元。


  针对此事,王淑珍对范辰说,马保民曾经帮忙缓和她与连伯村村长杨毅刚的关系。依据吕武荣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吕武荣得知此事后曾嘱咐马保民,希望他也为自己求求情。依据马保民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他是吕武荣的好友,10万元是他自愿送给王淑珍的,吕武荣并不知情。4月初,记者多次联系马保民,对方拒绝接受采访。接受警方讯问时,王淑珍说收到10万元后她有些动摇,想送回又作罢。她说女儿和吕武荣是好友,曾借给吕10万元,她没向女儿问过此事便把这笔钱当做了还款。


  2016年下半年,另一名被举报人——连伯村村长杨毅刚也做出了类似选择。他找到乡联校校长曹建珠和刘中科调解,数次邀请王淑珍见面、吃饭,最终在2017年4月29日以10万元换取王淑珍停止控告。当时连伯村执行困难,王淑珍则要求尽快支付款项,于是河津市法院主审周世民案的法官王军也参与了此事调解。王淑珍在日记中写道,2017年4月26日,王军打电话提出调解此事,王淑珍通知了曹建珠。第二天下午,王淑珍、曹建珠、程津福、杨毅刚等人来到河津法院二楼的接待室,与王军一起商量剩余工程款的结算。


  刘中科说,后来王军离开调解室,曹建珠主动提出由杨毅刚向王淑珍、程津福支付10万元,作为两人多年来的“辛苦费”,并表示杨毅刚会尽快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只希望王淑珍可以暂缓控告。一个小时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3天后,刘中科打电话向王淑珍询问何时、怎样支付这10万元,对方回答“去找程津福”,并表示不愿参与。曹建珠便帮忙安排,找人把10万元送到了程津福家,程没有拒绝。


  王淑珍没想到,杨毅刚派人将10万元钱送到程津福手中后一个半月,他便向河津市城区中心派出所报案,称遭到敲诈勒索。第二天,王淑珍和程津福分别被警察从家中带走,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后来,王淑珍的一审辩护律师张晋宏提出,她数年间多次控告本地公检法工作人员,河津司法机关应当回避,本案转由运城市芮城县检察院公诉、芮城县法院审理。


  2018年8月,芮城县检察院以4起敲诈勒索罪和21起非法经营罪对王淑珍提起公诉。敲诈勒索罪事实包括2014年高全生通过法官王军转给王淑珍的40万元;2014年王淑珍向刘斌武收取的3.6万代理费;2015年和2018年分别从吕武荣、杨毅刚处各收取的10万元。非法经营罪主要指她以公民代理身份收取的26.6万费用。程津福被诉参与两起敲诈勒索、8起非法经营。


  针对非法经营罪,张晋宏在法庭上表示,王淑珍并未非法牟利,只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收取了一定的办案费用,未冒充律师,也未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无法构成非法经营。在敲诈勒索的问题上,王淑珍表示自己从未主动向杨毅刚、马保民索取钱财,亓加良的40万赔偿款是在法院调解下得到的。她说,“我没有敲诈任何人,也没有敲诈勒索,是合法的公民代理。”


  2019年2月27日,芮城县法院对王淑珍案做出一审判决,4起敲诈勒索罪全部成立,但非法经营罪不成立。王淑珍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2年,程津福因参与两起敲诈勒索获刑5年6个月。


  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王淑珍、程津福借代理案件之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件的影响力,渗透到法庭之外。


  2019年2月19日,王淑珍案一审判决的前8天,《运城日报》发表社论,将王淑珍案称为“诬告陷害干部”的反面典型,并认为借此可以“充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名知情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该文件下发到了河津市各政府机关单位。


  一审宣判后,芮城县检察院又发布文章称,为了王淑珍案,检察长张梦京三次召开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议,“承办检察官四次前往河津等地,与河津公检法沟通案情,引导侦查取证”。文章随后被删除,运城、河津等5个本地新闻公众号转发了该文。

范辰说,此次庭审时,芮城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王淑珍犯敲诈勒索罪,判刑12年至15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刑1年至3年。但任丽娟说,王淑珍在法庭上依然坚称自己无罪,范辰也为王淑珍进行了无罪辩护。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司法文书显示,王淑珍被控的21起非法经营罪事实、4起敲诈勒索罪事实,都与她此前代理的司法案件相关。其中,21起非法经营罪涉及的事实,主要为王淑珍代理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的代理费。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王淑珍曾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了30多起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代理案件过程中,她时常举报、控告相关公职人员,尤其是公检法人员。从上世纪90年代起,18名被王淑珍举报的干部先后受到河津市人大、市纪委及运城市纪委的处理。其中,河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少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长原建强先后被警告、撤职、行政拘留。
据范辰透露,王淑珍案目前已经审结,宣判时间尚未确定。
转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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