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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直管公房不属于遗产,不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
【基本案情】
王某(已故)系刘某、谭某的母亲,刘某与谭某系同母异父的兄妹。上世纪八十年代,王某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公司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合同》,约定房产公司提供公房供王某居住,合同于2016年12月到期。2015年7月,王某去世后,刘某遂以经办人名义代表死者王某与房产公司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截止为2018年12月。2019年因市政建设需要,该公房要拆迁。谭某代其母(已故)与住建局、市房产公司签订《直管公房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书(房屋置换)》,约定市房产公司支付谭某八万余元。
2019年7月,刘某认为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起诉谭某、市房产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该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八万余元。翠屏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谭某户籍地址为本案诉争公房,谭某曾外嫁,离婚后于2011年8月回到家中,独自照顾王某,2015年王某去世后谭某一直居住在公房内,承租人名字未作变更。刘某于1995年搬离公房,一直在其他商品房居住。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中国法院网(作者:龚莉莎 毛吉宇 ,单位:宜宾市翠屏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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