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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抖音宣传被司法局处罚,网友:行政管理要与时俱进,符合法益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昨天,一则《女律师抖音宣传被司法局处罚,;理由是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流传,网友们在留言区议论纷纷,不多最多的是,现在都什么年代了,律师都已经走上市场化了,还不允许适当的市场行为?


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女律师的违规行为是,“在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使用“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称(抖音号:LawXXXX),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注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用于宣传推广个人信息。”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认定律师的宣传行为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网友们对该处罚决定书纷纷表示看不懂,在天津市律所执业,用“天津XX法律服务”名称,职业律师注明了“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服务内容,有何不妥,这算什么“不真实、不恰当的宣传”、“不正当手段承揽案件”呀?一没诋毁二没夸张,难道这些不是正当的律师介绍自己吗?按此执法解释,以后律师印制名片,算不算不正当宣传承揽案件?


也有网友留言,自媒体已经成为了现如今流行的宣传和介绍自己的平台,司法行政机关应该适应时代潮流,以包容和开放的态度面对新事物,抖音、公众号、头条、百家号等新兴社群媒体已经为国家和社会普遍接受,监管部门应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引导,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引用旧时代制定的法条中的法律术语自己做扩大性的解释来处罚新出现的普遍社会现象。



也有网友表示,相比较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自己组织或受组织委托进行的普法讲座,那些不也是在宣传自己并且是公开宣传自己代理案件吗?律师在自媒体上宣传自己从事法律服务、能够代理案件,不是同样的模式?


无独有偶,今天的早些时候,有律协曾下达了《特殊时期事务所、律师注意规范执业的风险提示》,规定,律师不得自营,不得以个人名义出售法律服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开展其他经营性活动。律师个人出售涉法网课、以律师名义出售非法律网课的行为,均涉嫌违规(不专职执业、个人接受委托、个人收费等)有律师评议:这是让律师充当免费的法律宣传人士吗?按此通知,会砸了多少律师、律所已经花重金开拓的互联网法律市场?以后律师开办公众号还敢开打赏功能吗?

律师行业,跟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有法律业务则有收入,无法律业务则无收入。在现如今年律师以年增速两位数人数每年数万人的扩充速度,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律师市场已经进入了饱和状态,甚至有律师以没有业务自请注销律师执业证。

众所周知,律师业务是典型的二八分化行业,两成的律师承揽着八成的业务量,而八成的律师只能竞争着剩下的业务,尤其对于没有社会资源的年轻律师,如何获取社会知名度,成了关系他们生计的大事。


在互联网时代,国家也正在大力提倡和发展网上业务,各行各业的市场主体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经营模式,甚至司法机关也纷纷采用了非互联网办理业务不受理的工作模式,很多律师、律所已经花重金和精力开拓网上业务,一些网络平台纷纷提供律师网上宣传自己、有偿咨询等业务,律师开展网上宣传业务并进行获得一定的收益,怎么就成了某些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的禁区?


从《行政处罚书》上看,这名女律师是2018年执业的律师,可以想象,如果成了业务量忙不过来的名律师,谁会天天有精力准备自媒体材料?有律师感言,如今如火如荼的网上业务不准律师插足,这是要律师坐在律所等业务上门呢?



法律行业是一个不断需要学习,精研专业的社会科学,同时也是一门需要普及社会大众法律知识,唤起维权意识的实践性行业。赋闲在家,业务匮乏的律师们,很多在学习充电的同时,在考虑如何利用网络资源,推广宣传自己,锻炼开拓业务。其中,就包括开展互联网法律授课、通过自媒体讲解案件宣传自己。如今社交媒体上,几乎随处可见,律师借助互联网平台,或直播或录播课件,或明码标价,或寻求打赏,已经蔚然成风,就此要禁止?

虽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应当专职执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费用。但该规定制定之时,并未考虑到互联网下,律师法律服务已经发生变化这一形势需要。如今已经进入了自媒体时代,律师开设公众号、抖音号、百家号等等,近些年已经成为了不可阻挡的潮流趋势,既是推广自己的需要,也是满足社会法律需求的需要,其中,不免产生收益的问题。


如果还是囿于过时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将律师的业务活动仅限于“专职执业”,收费必须律所统一收取,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举个例子,律师现在普遍根据司法部门的安排,参与到了扶贫帮扶、社会普法之中,这算不算违反了律师“专职执业”的规定呢?


综上,法萌君认为,律协的这一《风险提示》、司法局的《行政处罚书》,就是窠于陈规甚至是要求旧酒瓶装新酒,对于行业规章的理解有失偏颇,不适应客观现实,以此执纪违规进行处理的话,将会认为制造冲突,要么变通执行,要么及早修订完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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