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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银行按年化24%计息有效,不适用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制

烟语法明 2021-04-01


【编者按】这可能是一份引用量会很大,很大,很大……的生效判决。理由?你懂的!!!

        

       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提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最新发布的1年期LPR计,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规定》明确表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今年9月,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得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对于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洪某向该行应偿还的借款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和逾期利息,而非是该行主张的按月利率2%计算。判决书显示,对于被告的逾期行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该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关于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法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审判决予以纠正


      对于民间借贷新红线,哪些机构受到约束?过往案例是否追溯?上述判决一度引发市场争议。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11月12日,温州中院终审判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外,在该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该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该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一审和二审判决不同的原因,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2017年8月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其实对于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给出了年化24%的规定,而这个24%又恰巧与当时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24%重叠。市场多认为,这两个24%其实是同一个标准,也就有了金融机构的利率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说法。中院判决直接表明金融借贷的归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理论上而言,民间借贷新红线不会对银保监会发放牌照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带来直接影响。但在实际操作惯例中,由于部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限标准往往参照民间借贷,预计民间借贷利率重划红线将对高定价部分融资产生影响。


       注: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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