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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五次死刑一次无罪宣判,自由了43天后,今又再次受审

烟语法明 2021-04-01

11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一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庭审现场获悉,上午的庭审主要围绕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左德刚仍坚称自己无罪(注:本文指的“罪”均为故意杀人罪),自己遭受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作了有罪供述。
其辩护律师徐昕、袭祥栋向法庭提出了异地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诉求。
被害人周杨母亲杨中芬委托的代理人廉波、郑强提出,侦查机关对左德刚所作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差异,笔录遗漏了有关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如左德刚亲口承认用绳子勒周杨的脖子等。法庭表示将于庭后核实该问题。
应杨中芬代理人的要求,法庭播放了数段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并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当年参与侦查的办案人员也出庭接受质询,该办案人员否认了对左德刚刑讯逼供。
左德刚则称自己确实遭受了刑讯逼供,笔录和录像都是按照事先商定好的内容进行复述。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侦查机关未对左德刚进行刑讯逼供。

上午的庭审持续到近下午一点,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2点半继续审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7年,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店孜镇16岁少年周杨遇害,因其尸体在该镇一个公共厕所内被发现,这起案件又被称作“少年沉尸公厕案”。

左德刚的妻子张玉侠(穿大衣者)走出法院。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图
周杨遇害三年后,公安机关锁定江店孜镇村民左德刚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此后的10年时间里,左德刚经历多次生死起伏:一审被阜阳中院判死刑,案件发回重审后再被判死刑,之后安徽高院维持死刑判决,但最高法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案件又回到阜阳中院,该院第三次判左德刚死刑,安徽高院维持判决,最高法再次不核准死刑,2020年6月,安徽高院后重审判左德刚无罪。
判决书详细阐述了安徽高院判左德刚无罪的理由:一、案件侦破不自然,本案源于刘道胜的检举而侦破,但检举内容前后不一;二、“准目击证人”石建秀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三、作案时间无法准确认定;四、左德刚等三人有罪供述之间存在的矛盾点未得到合理排除,部分情节不能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亦不吻合;五、案发前因的相关情节未能查清;六、本案没有指向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客观性证据。
杨中芬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左德刚被释放后,她迅速向安徽省高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请求维持之前的死刑判决,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此后,左德刚再次被抓,安徽高院也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获无罪释放43天后,左德刚再次被抓。
左德刚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坚决否认杀害了周杨。尽管安徽省高院未认定,但左德刚仍坚称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才形成了有罪供述。
左德刚的妻子张玉侠对丈夫再次被抓感到无法理解:“我们已经无罪释放了,证人证词(都有),现在又把他抓进去了,我们肯定接受不了。”
张玉侠说,他坚信左德刚不会杀害一个可怜的孩子(注:指周杨),更不会因为几百块的空调就下毒手。“他们是受害者,我们也是受害者。”
24日,杨中芬告诉澎湃新闻,她希望并且相信安徽省高院能将此前未查明的事实查清,还儿子一个公道。(以上转自澎湃新闻)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2020年6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盗窃上诉一案公开宣判,维持阜阳中院(2015)阜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6)闸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中对左德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缓刑部分;撤销阜阳中院(2015)阜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对被告人左德刚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左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由于羁押期限已届满,宣判后,左德刚被当庭释放。

      2007年2月25日上午,被害人周某尸体在颍上县江店孜镇原区政府公用厕所粪坑内被发现,经鉴定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公安机关根据他人检举,认定左德刚等人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0年9月侦破此案。此外,左德刚伙同他人于2007年至2009年间,分别在颍上县、淮南市等地盗割电缆线23起,盗窃数额225696.70元。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判决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左德刚死刑,与盗窃罪及故意伤害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左德刚参与实施故意杀人的证据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但左德刚与同案犯有罪供述之间在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同案犯的有罪供述以及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检举人的检举内容部分存疑、部分经查证不属实。证人证言时证时翻,彼此之间存在矛盾,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本案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现场情况、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伤情等客观情况与各被告人供述的作案细节不吻合,缺乏锁定左德刚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左德刚参与实施的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公安机关对“周某被害案”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争取早日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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