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中,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对熊昕律师被指控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2018年4月24日,熊昕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以下简称“南昌一看”)会见涉嫌强奸罪嫌疑人王浩时,谈话内容被正在门口走廊上休息的民警听到,该民警后举报其教唆当事人作伪证。五个月后,熊昕因被控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东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据起诉书,检方认为熊昕交待嫌疑人王浩的虚假供述包括:强奸案被害人系卖淫女、事先谈好的1000元系嫖资、向检察机关控诉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等五项内容。东湖区检察院认为,熊昕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昕表示,他只是帮助当事人理清事实,对于上述问题的表达,都是当事人的意思,并非自己教唆或者编造。此外,熊昕的辩护律师周泽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他认为熊昕的会见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反而门口民警的“监听”行为是违法的,其证言也不具合法性。2019年8月27日,熊昕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开庭,同年12月5日,东湖区法院作出决定,对已羁押 448天的的熊昕取保候审。熊昕拿到撤诉裁定书,对记者表示,12月5号是他取保候审满一年期限的日子,看到法院撤诉的决定还是比较欣慰,至少没有认定有罪。在拿到裁定书后经过考虑,熊昕决定提出上诉。因为在裁定书上面,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这一点我还是存有异议。因为我没有教唆当事人的行为,也就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主观上还是认为我有一定错误,只是他们认为可以不予追究,我认为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而且对事实认定有很大争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熊昕律师的代理律师周泽称:“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不被监听是律师的正当权利,不被监听的律师无论与自己当事人说了什么,都是公权力机关不应知晓的内容,不具有社会性,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问题。”周泽律师还称:“在熊昕案中,真正有社会危害性的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熊昕律师的追诉行为!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局及检察院以熊昕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被办案人员监听“获知”的熊昕律师“教唆”当事人翻供,而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对其进行追诉,是完全非法的。需要以危害性大小进行评价的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为,而不是熊昕律师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也规定,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从法律条文上的权利,到现实中的权利,两者之间的距离有多远?这次律师会见被“监听”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在引发了媒体的一场轩然大波后,暂时以检察院撤诉结案。如果没有如此的反响巨大,没有媒体的强烈关注,没有辩护律师的强力发声,案件会不会有此结果?如此做法不被禁止的话,下一个律师,会不会被如此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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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文章:车浩:刑事辩护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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