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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

烟语法明 2021-04-01





在不少案件中,虽然被执行人名下并无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及其他家人名下房产、车辆以及存款等却一样不少。为此,适当扩大执行标的范围成为法院与债权人寻求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途径之一,其中最受关注的当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实践中,一般可以通过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与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两种途径实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但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由于直接关系到相关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规范执行显得十分重要。






执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关于执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观点及其理论基础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是否有权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在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下述就目前主要观点进行简要分析,但根据目前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实操中更倾向于执行法院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对执行法院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观点变化沿革

(一)争议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前,最高院对该问题主要持三种观点

(二)目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最高院明确执行法院不得随意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小结】
综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执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问题已较为明确,即未经审判程序,一般认为执行法院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此情况下,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申请执行人除再经审判程序后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外,还可以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本文主要针对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至其配偶名下等手段逃避执行而造成的“执行难”问题,故下文将主要针对相关财产为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于其名下的情况进行分析。

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于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从下述表一和表二所列内容可知,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情况,即使相关财产为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于其名下,如最终认定该等财产为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则一般仍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


表一: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高院相关司法案例

案例

主要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

张佳勋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张佳勋与张静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二审判决已经对张静的财产权益给予了适当保护,故张静关于涉案的执行行为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114号

如涉案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区煜和与其妻子黄春燕的共有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执异326号

涉案不动产虽然登记在异议人吴文慧名下,但异议人并未提供该涉案不动产由其个人购买的充分有效的证据……人民法院除能执行被执行人孟广银的个人财产外,还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执异4号

本院查封、评估的位于XXX的房屋虽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该房屋取得时间在案外人与宁兆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外人章为真未举证证明此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其与被执行人宁兆田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采取查封、处分等执行措施。


表二:最高院司法解释及部分高院相关司法性文件

文件名称

具体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七、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需要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或者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应当如何执行?夫妻另一方提出异议,如何救济?

答: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题6:在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答: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处理……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前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法院不能裁定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此类案件按下列方式处理……3、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在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份额时,应兼顾对案外人(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程序保障——关于处分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份额之执行程序的司法实践情况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查、扣、冻层面,但是对如何执行变现的相关程序,则没有具体规定。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确保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合理:


1. 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配偶存在异议的,可以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例如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意见,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2. 确定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但被执行人配偶以“先析产再执行”为由要求停止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理由,如被执行人配偶以“先析产再执行”为由要求停止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赋予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是权利而非义务,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分割共有财产以及提起析产诉讼情况下的执行方式,在不存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第一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另外,根据《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3. 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


一般认为,若相关财产份额已经确定、共有财产可以分割而且分割不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分割后再予以变现,如不能进行实物分割的,或分割后会导致共有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应当整体变价后执行相应的价款。


(二)救济途径——作为被执行人配偶,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一般均无法避免涉及对被执行人配偶财产的处分,因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充分保障被执行人配偶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亦是值得重点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目前,执行法院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份额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途径主要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或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显然大大增加被执行人配偶诉累。因此,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上,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之间的利益问题方面,仍然任重而道远。


作者:周   陈 李敏靖,转自:民商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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