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法检离职人员从事实习律师需要原单位提供政治鉴定意见
12月15日,徐州市司法局在徐州报业传媒集团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对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后担任律师或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律服务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监管。
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工作有什么限制条件?
徐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敬晖
徐州市律师协会会长 陈秋
市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三年内,其他法官、检察官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2)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3)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名义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检察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曾经参与审理或者处理过某一事项、案件的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执业后不得代理该事项或者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院如何加强对离任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务员法、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我们与司法局、检察院、律师协会联合下发了管理规定,规定要求:
(1)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前,要签署承诺书,向组织做出严格遵守从业限制、不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承诺;
(2)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前,要主动向干部管理部门报告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事项,法院将离任干警名册向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通报,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紧密配合,加强对离任人员从业行为的监控;
(3)对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法院退休人员,由法院对其做出处理;对辞职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如何对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执业进行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执业或法律服务工作限制期限内,每年至少与离职人员联系一次,了解核查其从业情况;发现离职人员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从事律师执业或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督促其立即进行改正,并及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
来源 | 徐报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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