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政法队伍整顿试点地区发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26项负面清单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近日,徐州市司法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是全国首个从律师管理角度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来源 | 徐州司法

- 1 -
创新特点
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创新特点是:
一是明确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负面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在《暂行规定》中依法依规列出26项禁止性规定,明确界定不正当交往行为的界线。

二是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失职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规范责任追究机制,从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将落实《暂行规定》的情况纳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中,加大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考核。在日常管理中,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投诉处理等形式,主动查找和发现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问题突出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约谈律师事务所主任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三是搭建律师与司法人员正当交往、良好互动平台。通过律师协会与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建立律师与司法人员正常履职和常态化工作交流机制,构建律师与司法人员正常职业交往关系,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推动构建律师与司法人员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搭建律师与司法人员座谈和业务交流平台,通过组织律师参加庭审观摩评比、参与司法机关文化建设等活动,建立律师与司法人员良好有序的“亲”“清”关系。


- 2 -
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负面清单
律师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受理案件;(二)请求负责分案的司法人员违反规定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三)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四)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
(五)请求司法人员强迫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六)请求司法人员滥用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执行、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
(七)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八)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执行第三人、案外人的财产;
(九)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裁定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或者恢复执行;
(十)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向司法人员请求代领当事人的案件标的款物;
(十一)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
(十二)请托司法人员向上级机关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十三)为司法人员购买、租赁、借用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案件标的;
(十四)请托司法人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联系案件承办司法人员,打听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案件办理情况、工作秘密,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十五)利用与司法人员的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干涉、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办理;
(十六)邀请司法人员参加可能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座谈、研讨、讲课、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邀请司法人员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开业或庆典活动;
(十七)案件办理期间为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代理案件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或者为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免费或超低收费办理法律事务;
(十八)安排或者介绍安排司法人员的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本律师事务所工作或者挂名领薪;
(十九)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或者在事前或事后为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等牟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或为了争揽案件在事前或事后给予有关司法人员物质或非物质利益,利用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要求其介绍案件,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二十)利用承办案件司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
(二十一)以交易、提供干股、合开公司、合作投资理财、提供金融担保等形式向司法人员输送利益。接受司法人员委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理财;
(二十二)案件办理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司法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司法人员;
(二十三)案件办理期间,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出借款项、出租出借房屋、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二十四)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司法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有价证券、微信红包等财物,安排司法人员参加健身、娱乐、外出旅游等活动,出资为司法人员及其亲属装修房屋,支付、报销其他各种费用等;
(二十五)向司法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
(二十六)与司法人员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网友评议:其中最常见的一词就是“违反规定”,可见,这些内容根本就不是什么内容,而是散见于各大诉讼法、《律师法》、《律师职业规范》及司法人员行为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定。既然已经有了禁止性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就是,为何还要专门出台什么“负面清单”呢?难道这些“负面清单”的法律效力会比《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效力更高,亦或是在法律规定之外创设新的处罚措施?


 往期文章:“最富法官”张家惠案:当司法遭遇人情社会围猎

        往期文章:整顿政法队伍走向“拔高”法检离职人员入职律师门槛,头疼医脚吗?


        往期文章:法院和检察院的24条区别,最后4条有点残酷!


        往期文章:打官司你会找本地律师,还是找外地律师?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