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注明借款转账45万给女友,分手后起诉还款,却被法院驳回!
2017年,范某与汪某建立恋爱关系。为表达自己的诚意,热恋中的范某私下里去一家汽车4S店,支付定金10万元订购了一台车,准备作为礼物送给汪某。在“交款单”及《订车合同》上,均以汪某的名义落款署名。
订车后,范某将“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送给汪某。不料,汪某拒绝买车,提议将购车款拿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范某觉得只要汪某满意,怎么使用这笔钱都行,就同意汪某的建议,将购车款4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汪某,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借款”。
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范某向汪某要回45万元,汪某认为这笔款项是范某赠予她的,不愿退回。范某认为这是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范某向汪某转款事实确定,汪某作为收款方亦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非借款而为他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借贷关系的认定需要双方合意。
可这45万毕竟不是一笔小数目,就算不能认定是借款,那当初是为了讨好女方所以转账的这是赠予,恋爱期间的赠予难道分手后就要不回来吗?
谈恋爱期间明确的赠予,不需要返还。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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