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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直接到法院担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任律师需要两年之后,这公平吗?
今年3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着手探索试行实习律师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工作。5月,省律协从报名的实习律师中选拔了19名政治素质过硬、法律知识扎实、品行良好的实习律师到省高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据悉,在过去的7个月,实习律师积极参与完成撰写文书、调解纠纷,辅助审执等工作,辅助办结案件共计1418件,有效地缓解了法官们的工作压力,受到指导法官的一致好评。(内容摘自“”四川律师协会)
12月4日,吉林省高院、吉林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机关在职人员实行回避的暂行办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四个文件。
四个文件全方位、多角度、系统性地明确了对保障律师权益、规范法官行为的具体要求。《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以畅通法官与律师的沟通交流渠道为着力点,鼓励双方正当大胆交往,敞开法官与律师公开交往的“前门”;《八条禁令》《实行回避的暂行办法》《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加大法院队伍管理力度,强化制度监督制约,封死暗箱操作的“后门”。既注重鼓励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又注重规范约束双方行为;既为法官与律师交流学习建立“互动带”,又为双方职业行为设置“隔离墙”。
突出“严”的主基调。四个文件从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要求出发,采取比以往更为严厉的措施。一是任职回避和离职人员从业限制范围更严格,如《任职回避的暂行办法》把“书记员”纳入审判执行人员实行回避的范围,《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不仅把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纳入从业限制范围,同时将相当职务层次等级的法官、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一并纳入从业限制范围;二是工作程序更严密,如《任职回避的暂行办法》对回避的报告、岗位调整及瞒报处罚进行了更细致的程序规定,《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对离职人员从业的审核、管理、会商研判和线索移交等进行了更加严谨的流程设计;三是监督惩处更严格,建立了通报制度和职业互评机制,对法官、律师管理和交往的各个环节从严监督、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完善法官和律师违法行为记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并专门出台了《八条禁令》对法官律师交往的禁止情形细化明确。(转自吉林高院)
网友评议:难道只有法检人员离职以后可以存在向在职司法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进而有必要遵守两年不得担任律师的禁业性规定,实习律师到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就不会存在利用工作熟悉进而向在职司法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道理吗?
进一步讲,如果离职法检人员终身不得代理原任职单位的案件,实习律师曾经到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其是否也应该遵守以后职业终身不得代理其任职法院的案件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最讲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行业的执业规定,更应该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因为这涉及到法律人内心对于法律公正性的信仰,进而使社会对于法律公正性的信任。
实习律师可以直接到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并且不用遵守《律师法》及法院人员离职禁业规定,而离职的法检人员却要严格遵守禁业、地区执业回避规定,这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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