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没有枪口抬高一寸,只有再补一枪!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枪口抬高一寸”的故事至今广为流传:冷战期间,东西德之间的“柏林墙”即将倒塌前的一个傍晚,一东德士兵向企图偷越柏林墙的青年开枪致其死亡。 柏林墙被推倒后,青年家人起诉那名士兵。法庭上,律师辩护:执行命令是军人的天职,枪杀青年是士兵履行了职责,因此是没有罪错的。法官却阐述了另外一个价值观点:军人不执行上级命令有罪,但打不准无罪。当发现有人翻墙越境,你可以举枪瞄准射击,但却有把枪口抬高一寸的权利,这反映的是一个人的良心。这个世界上,除法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才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也有人说,这个故事是虚构的,或是部分是虚构的,法官只是论述了良知在执行命令时的重要性,而没有要求士兵枪口抬高一寸(一厘米)。中文语境下,这句话比现在流行开来更早的出处居然是,拍摄于五十年代的电影《渡江侦察记》台词:“打仗时枪口抬高一寸,当了俘虏共军都优待。”

无论是士兵接受审判的案例,还是电影里的台词,在现实世界里,作为政策和命令执行者,是秉持良心同情和保护面前的弱者,还是以牺牲弱者为代价,在都是上峰命令,或是别让我难为的借口下,变本加厉的执行,换来自己在上级面前的赏识呢?就在这几天,烟语君在网上看到了一个现实版的“枪口抬高一寸”的反面故事,其中的执行者,可谓再补一枪的典型。


也许只有本号还在关注,山东一法院未入额前法官质疑本院入额遴选不公进而公开发文质疑的后续处理。不久前,工作组向其反馈了调查的“初步结论”,其中引用了《山东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帐号管理办法(试行)》两个文件。由于从未曾见过这两个文件,当事人就申请查阅这两个文件,得到的答复是,这两个文件是本院政治部提供,可以让政治部直接向本人提供。


到政治处申请查阅,得到的答复是,给不给本人看需要请示工作组;再找工作组,答复是,经领导研究可以看;再问政治处,还是需要工作组。又等了数日,终于政治处答复可以看了。如此艰难才得以见到的文件,复印是指望不上了,当事人就带着笔记本去政治处看文件。谁知,政治处的那人提出,不能做笔记。当事人提出,不做笔记,怕看后记得内容不准确,是不是再请示一下工作组,可不可以做笔记?得到的回复是,我问不着!当事人问,不让我做笔记有具体规定吗?得到的答复是,不清楚!当事人拿出笔记本摘抄文件时,对方竟然将文件一把抢走!据文章介绍,所谓的以上涉密文件,此前已经签发到了法院的各个部门。可如今再想查阅,竟然如此困难,而是是对影响到个人被处理结果的对象。(详见今天第三条转发的文章)


作为法律文件,未经公开发布,是不能作为处罚他人依据的!即使是企业管理职工的规章制度,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公示过且职工学习过,才能作为处理职工法院认可的依据!涉密文件的认定和查阅范围,也是有法律规范的。文中提到的《山东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帐号管理办法(试行)》这种公开传达的文件,怎么会是涉密文件呢?充其量只是内部规定而已。如果是涉密文件,又怎么会在法院各个部门公开传阅,又怎么能成处理他人的公开依据呢?


对这样两个本应该公开公示的文件,而且影响到涉事当事人个人命运的文件,可以向调查组提供,也可以写在调查结果上,经过几番磨难般的争取,居然连摘抄都不行,甚至发生了同事之间动手抢文件的情形。调查组答复的可以“看”,通常理解,“看”应该包括记录,也说明不是什么涉密文件,而到了具体的经办人那里,“看”就成了只准用眼睛看,不能做笔记。这算不算变本加厉?



士兵枪杀翻墙青年的案例里,士兵难道不知道青年,只是为了追求自由而不至于被杀吗?仅仅是因为上峰的命令,就让一个追求自由的青年,失去了生命。根据法官的说理,士兵在执行命令的时候,是可以有选择的,关键是其有没有良知而已。前法官质疑遴选的公正与否,说小点是为了个人进步,说大了,是为了要求法官遴选的公正性,进而是司法事业的精英性,包括那个具体执行让其看文件的工作人员,难道就没有这点基本的常识吗?涉及到他自己,在他遇到感受不公的时候,是否也会希望获得公平公开,有人替他发声呢?


为了别在自己的手里经办的事项出事,宁可得罪同事,也不能冒着让领导不高兴的风险,主持道义。这实际上是一种人生价值的追求。如果说,士兵枪杀青年,是没有枪口抬高一寸,没有体现出人性的良知,那么调查组已经批准的可以看,到了经办人那里,就成了只能用眼睛看而不能记录,就是体现了一种人性的恶。在自己有活动空间的时候不给弱势方些许的同情和变通,却是迎合上峰的喜好,变本加厉的制造困难,朝着对方趁机再补上一枪,尽管稍有情理常识的人,包括他自己都知道,对方的要求其实一点也不过分。

现实生活里能遇到枪口抬高一寸的执行者,只能说是奢求,而遇到变本加厉不准做记录而抢文件的,却不是什么意外情况。都说人应该具有同情心和正义感,要以寻求公平与正义、主持公道为人生和职业追求,都希望自己所遇到的人和事,能够获得如此对待,但社会现实是,真到了自己所经办的事项上,当事情的是非曲直与自己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甚至是没有发生冲突完全可以变通执行时,仅仅是为了避免自己的表现会让领导产生不好的印象,就变本加厉的挥刀砍向弱势一方,哪管什么社会公平道义、法律法规纲纪常维。《史记》里的酷吏,大致也就是这么来的吧?至于结果,环环相报的“请君入瓮”故事,已经是很好的解释了!千万不要忘了,人性还有恶的一面,尤其是需要让自己的利益有风险的时候,社会道义,远不及个人利益来的现实和决绝!

 往期文章:用控制立案的方法来提高结案率,是个伪命题!

        往期文章:律师违停律所“知会”交警贴罚单“当心追责”,给法律人丢人!


        往期文章:车浩:刑事辩护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


        往期文章:“监听”后律师被追伪造证据罪结果:检察院撤诉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