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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弟弟垫付40多万救植物人哥哥,这笔钱能跟嫂子要回吗?

烟语法明 2021-04-01


男子车祸中遭受重伤,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是冒着巨大风险花费金钱继续治疗;还是放弃治疗,节省有限的财产养家糊口、抚养子女?

妻子认为丈夫治愈的希望渺茫,选择了放弃;弟弟张梁则出于兄弟感情垫付了40多万元。
然而,正是这笔垫付的钱,使一家人闹上了法庭。

男子车祸中成植物人妻子和弟弟作出不同选择

车祸突如其来,让张桥的家人面临着两难的选择。
2017年8月18日,一辆大型普客车沿沪昆高速由西往东行驶至1150M+150M处行车道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一辆中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张桥等七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桥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GCS评分5分。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赵梅认为丈夫属于典型的植物人状态,已无治愈的希望,继续治疗只会人财两空,而且自己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因而选择了放弃治疗。

此时,作为张桥的弟弟张梁站了出来。他多方筹集资金以抢救哥哥的生命,前后拿出了40多万元,垫付哥哥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张桥受伤后,先后在湖南湘潭、江苏宿迁等多家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张桥因本次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等进行赔偿。后赵梅实际领取了140万元左右的赔偿款。

弟弟讨要巨额垫付款遭拒叔嫂对簿公堂

在嫂子拿到赔偿款后,张梁开始向哥嫂索要自己垫付的各项费用,双方最后闹上了法庭。
赵梅一方认为,张梁向哥哥垫付大额费用,完全是基于兄弟关系的原因,张桥发生事故后因为伤情非常严重,治愈的希望渺茫,赵梅多次要求放弃治疗,以免最后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而张梁不愿意放弃,由此产生的费用只能由张梁承担。
张梁一方则认为,事故初期,赵梅表达过放弃治疗的意思,但在后期张桥住院期间,赵梅没有提出放弃治疗,事实上,赵梅也在积极参与救治张桥,并没有拒绝接受张梁垫付的各项费用,“如果赵梅明确放弃治疗,完全可以阻止张梁继续垫付治疗费用。”
赵梅认为因张桥病情无治愈可能,自己已经放弃治疗,在此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张梁自行承担。因为张桥治疗的事情均是由张梁操办,相关费用没有经过自己确认。同时,也没有出具相关欠条、借条、收条,钱款也没有打入赵梅个人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张梁基于兄弟感情,予以支付医疗费用,其法律后果应由张梁自行承担。
宿城区法院认为,张梁为救治哥哥张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张梁的行为使张桥获利,并同时导致张梁受损,且在张梁垫付费用后,张桥通过诉讼程序已获得足额赔偿,依法应予返还。因张桥、赵梅系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救治义务,因救治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赵梅同样负有还款义务。张桥的伤情虽然很严重,但并不是没有治疗希望。赵梅虽表示过放弃治疗,但对于张梁的救治行为,张桥、赵梅并无明确表示拒绝,且在后续的诉讼中,张梁垫付的费用均获得赔偿,故赵梅辩称应由张桥承担返还义务,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在2019年7月作出判决,张桥、赵梅返还张梁459219元及利息。
作为张桥的遗产继承人,赵梅的子女和母亲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

是善意,还是别有用心?

就在二审审理阶段,张桥最终不治身亡。
“张梁垫付相关费用,不是为了救治张桥,而是认为张桥可以从交通事故损害中获得巨额赔偿,其本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进行垫付相关费用。”赵梅一方认为,张梁的垫付行为主观上不仅没有善意,相反具有恶意。客观上,张梁垫付费用的行为亦并不符合张桥本人的意愿和利益,没有使上诉人受益,也不符合上诉人的意愿。
张梁一方则表示,张桥受伤后,赵梅没有足够经济能力救治张桥,基于张梁与张桥是胞兄弟和生命的可贵,张梁从各方凑钱为张桥垫付救治费用,主观上是善意的。“虽然当时张桥的伤情严重不能明确表达意思,但作为一个人,受伤后肯定是希望活下来。”而且客观上,张梁垫付费用积极救治张桥应是符合其本人利益的。
张梁一方认为,赵梅已实际领取了张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巨额赔偿款项,该款项数额足以返还张梁主张的垫付费用,赵梅应当返还张梁垫付的费用。
法院给出了答案:为挽救生命,“冒险”是值得的

张梁为哥哥垫付治疗及相关费用的行为,到底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的,别有用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共同生活、共同组成家庭、同为家庭共同成员的兄弟姐妹之间无法定互相抚养义务。张桥和张梁虽然为兄弟关系,但均已经成年且各自组成家庭,独立生活,故双方之间无法定扶养义务。
本案中,张梁与张桥虽然为兄弟关系,但均已经成年且各自组成家庭,独立生活,故双方之间无法定扶养义务;同时,本案张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也并非张梁。据此,张梁无法定义务支付张桥所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双方之间也无该约定义务。
法院认为,见义勇为、守望相助本是人类美德,是正义行为。从张梁的主观动机看,作为张桥的兄弟,在张桥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严重,急需治疗,急需巨额医疗费等费用,并且赵梅本人又无力支付巨额资金的情况下,张梁此时挺身而出,多方筹集资金,以抢救张桥生命。张梁垫付的资金是否可以获得偿还,在当时完全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损失是否可以获得弥补,也无法完全明确。况且,张梁诉讼请求只是要求返还自己垫付的费用,并没有获得额外经济利益的诉求,即使张桥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能获得巨额赔偿,该赔偿专属于张桥,张梁并无分配该赔偿款的要求。据此,可以认定,张梁垫付巨额医疗费等费用的目的只是为了挽救张桥的生命,在赵梅无力且不能筹措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其垫付行为正是为了张桥和赵梅的利益。
“生命无价、生命至上。对于个体的人而言,生命只有一次,生命的价值高于金钱与财富,挽救生命的行为无疑应予肯定与赞扬,这不仅关乎个体人的生命与安全,让人感受世间温暖,更关乎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具有社会公益价值。”判决书中这样写道。
法院认为,张桥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确实生命垂危,希望渺茫。但是只要有一线生机、一丝希望,都应尽全力进行抢救。张梁基于兄弟之情、手足之义,在张桥一家筹款无着、陷于绝望的情形下,伸出援助之手,垫付费用,以解燃眉之急,完全符合人间道义。
虽然,张桥最终没有完全成功救治,不幸离世,但从当时病例记载的情形判断,在抢救时并非完全没有希望,医生也没有放弃治疗与抢救,故不能从事后结果而否定对张桥救治所进行的努力,而应从当时的情形进行判断。
“况且,抢救之后,张桥确实没有立即死亡,其生命延续了一段时间,张桥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时光,感受到了家人为挽救自己所付出的巨大努力与牺牲,感受到了人间亲情温暖。因此,不能认为对张桥的救治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
法院认为,根据无因管理理论,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偿还必要费用等权利,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因此,即使赵梅本人明确拒绝再行治疗,即使张桥本人如果能够表达意愿可能会拒绝继续治疗。因该意愿与救死扶伤的正面价值导向相悖,违背公序良俗,张梁坚持救治的行为应予肯定与支持。
“我们认为,与挽救丈夫、孩子父亲的生命相比,冒险是值得的。金钱、财富一时失去,可以通过勤劳与智慧去创造,去拼搏,但生命一旦逝去,再也无法重来,妻子将永远失去丈夫、父母将永远失去儿子、孩子永远失去父亲,这难道不是最为悲惨的结局?”
此外,通过诉讼,张桥已经获得了包括医疗费在内等费用的赔偿,并已经实际执行到位款项140万元左右。如果没有实施救治,没有产生医疗费用,张桥的赔偿款中也不会存在医疗费等费用。

二审中,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费用支付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只是认为上述费用的发生对上诉人没有益处,不应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上述费用均为救治张桥所花费,如医疗费、护理费等,张桥家属提起诉讼相关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也均是为了上诉人权利救济,是为了上诉人利益。故上述费用属必要的费用,应予返还。因张桥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依法征求其法定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继承人其母亲、儿子、女儿均表示参加诉讼(女儿由其法定代理人赵梅代为表达意愿),不放弃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张桥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双方当事人本为亲人,张桥因交通事故死亡对你们而言,是巨大的不幸。虽然因垫付行为引发本案诉讼,但本案判决后,还是希望大家能够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张桥尚有未成年子女,也是张梁的侄女,需要抚养、教育,我们相信张梁尽自己能力,帮助与照顾这个家庭,让他们渡过难关,健康成长。”判决书最后希望一家人能消除隔阂,共渡难关。
据此,2020年9月底,宿迁中院作出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主文为:赵梅返还张梁垫付款459219元及利息,继承人其母亲、儿子、女儿在继承张桥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朱来宽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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