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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法律修改】1月1日起,做担保时这两个字一定不能出现!否则...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连带”这两个字,一般就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法官说法
案例评析
民法典施行前后对比
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是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债权人需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法定保证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债权人需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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