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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核结案率,就可以解决立案难?

烟语法明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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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总要分出个输赢,输的一方往往不满意,尤其是还花了巨额律师费的。面对当事人的质疑,不排除有些律师会推过于法官偏袒对方的,但也有一些律师会解释到,官司输了是因为中国的法律不健全。

官司输了,法律背锅,这样的解释,往往是一个谁也不得罪当事人又奈何不得的理由。可问题是,法律不健全,起诉状是如何依法主张的?法官又是依照何条法律裁判的呢?总不会出现因为法律不健全就无法可依的裁判吧?可见,所谓的法律不健全,只是其他不可言明原因的背锅而已。

类似的是,年复一年的法院立案难问题, 问其成因,最常见的解释是因为上级法院要考核法院、法官的结案率。好事者甚至长篇累牍的论证,考核结案率具有不合理性,得出的结论是法院年底不立案以给法官留出结案时间,也是没有办法的事。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在全国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证及时立案专项工作部署会,提出了要优化考核机制,取消将结案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防止因法院内部结案率问题影响正常立案工作。貌似结案率真的是造成立案难的主要原因。


解决方案,有人提出以收结案比来代替结案率,以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来代替考核结案率,如此就会符合司法运行规律。问题是,造成法院立案难,真的是因为考核结案率吗?用收结案件比、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来考核法院业绩,真的可以解决立案难现象吗?立案难真的是结案率造成的吗?


先看看考核案件收结比,也就是法官的受理案件数跟年度结案数的比例。如何提高这个比例?在立案数量源源不断的情况下,肯定是尽量增加结案数的分子,可当案件数量超过了法官的审判力量时,或是需要人为的提高数据时,会不会人为的控制立案数量而减少这个分母呢?

再看看考核法定审限内的结案率,同样的道理,提高这个数据,在案件数量在超过了法官的审判力量造成案件大量积压时,会不会采取少立案或变相少立案的方法来减少这个数据的分母而人为制造法定审限内结案数这个分子增大,进而让数据好看呢?

昨天,朋友圈流传这样的一张图片,立案庭的告知书上显示,该法院一法庭现在立上的案件开庭时间已经排到了2021年年底。没有开庭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审理期限,如果考核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的话,眼见数据为零排名垫底领导问责,这个法院会不会采取控制立案减少案件数量的方式,让法官在审限内尽量多的结案呢?


以上分析可见,采取什么收结案件比、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压根就跟解决立案难,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再说说结案率,这本是一个考核法官年度内结案数量的统计标准,怎么会成为造成立案难的成因呢?制度是死的,其可以容忍的数据是0到一百、一千的任何空间范围,但某些人为了体现业绩,非要让这个数据达到90%以上,甚至100%,那究竟是考核结案率这个制度问题,还是制度执行中人的问题呢?

再看看那些言必称是考核结案率造成立案难的逻辑。因为上级法院要考核结案率,上级对结案率有要求,完不成任务会受到惩戒,所以就要限制立案。在这个推理中可见,上级法院的结案率要求、法院、法官对于结案率的排名,高过了立案登记制的法律要求,对结案率的功利追求高于了法律规定,为了完成任务让老百姓牺牲,就可以数据造假,这个逻辑成立吗?

问题出在哪里呢?不管是结案率、案件收结比,还是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既然是考核业绩的,应该是工作干完了,实事求是的再行考核结案比例。可在某些地方法院,月初、季初、年初或是临近月末、季末、年末,就开始一级一级的下达结案任务,进而层层加码分配到各个法官身上,由此,各地法院表进入了加班季。

为了自己的业绩乃至其后的经济职场效益,限制立案也便登场了。提前下达必须完成的任务指标,这样的考核,符合逻辑要求和科学考量标准吗?为了完成既定的考核指标,在加班加点、伤病不休、猝死不断的背景下,控制立案,还是什么意外吗?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造成立案难的原因,根本不是什么结案率,也不会因为不考核结案率,而考核收结比、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能够解决。制度本身并没有错,错误出在执行制度的人身上。由于本末倒置的考核程序,人为的在案件审理期间就设定必须达到的高数据目标要求,甚至是超过了审判整体力量所能够达到的最大效能,下级的执行者不采取这种那种变通执行立案登记制的方式方法,根本完不成任务。

有人指出,文件上三令五申的强调坚决执行立案登记制,通报称要明察暗访追责的方法落实立案登记制,其实在互联网大数据智慧法院全国联网的现如今,下级每个法院每个月的立案数量,是否采取了限制立案的措施,不用科学数据分析工具,上级法院明眼人一看便知。可惜,为了数据好看,上下级法院尽管文件上说的令行禁止,可实际上都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容忍限制立案。


如果说,为了数据好看而限制立案只是破坏了立案登记制这一司法规定的话,具体到可能一辈子就打一个案件的诉讼案件当事人身上,本来应该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让当事人充分举证的诉讼过程,又有多少会因为法官需要匆匆结案、完成月度季度年度结案任务,应该开两次庭的就开一次庭,应该延期调查核实的证据和事实选择忽略,多少案件由此走上了上诉、申诉的道路?跟限制立案比起来,为了完成结案任务造成的审判质量下滑,其实危害更大。

又到一年的年末岁初,各地法院的工作报告又将出炉,相信以业绩出现的90%以上的结案率,又会再一次出现的各种年度总结里。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看到,当这些数据不再被人为提前设定要求法院、法官必须完成,什么时候不再对排名靠后的法院、法官予以惩戒,而让司法数据还原司法审判力量的本来面目,到那时,不管是考核什么数据,立案难才会得到彻底解决!除此之外,不管什么结案率,还是收结比,不过是立案难的背锅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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