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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宝”事件向银行索赔案,法院这么判...
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2020年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设立,采取的是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销售“原油宝”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应予赔偿,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市区两级人大代表、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原、被告推荐的代表旁听了庭审。(来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油宝事件回顾
今年4月20日,国际油价大跌,美国WTI原油期货在4月21日的5月合约因到期结算价暴跌超300%至-37.63美元/桶,创下历史首次负值纪录。在彼时还未完成移仓且持有中国银行原油宝的投资人,由于本次公布的结算价为负值,不仅亏掉本金,还需补缴交割款项。
“原油宝”巨亏事件引发轩然大波,4月22日、4月24日及4月29日,中国银行先后发布了相关说明,表示将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态度,持续与客户沟通协商,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同时,正在全面梳理审视产品设计、业务策略和风险管控等环节和流程,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隐患。
4月30日,银保监会首度回应称,对该风险事件高度关注,第一时间要求中国银行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与客户平等协商,及时回应关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中国银行尽快梳理查清问题,严格产品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提升市场异常波动下应急管理能力。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受当前疫情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提醒金融消费者进一步增强投资风险意识。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银行进一步加强账户类产品风险管控,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5月4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要控制外溢性,把握适度性,提高专业性,尊重契约,理清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5月5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近期积极了解客户诉求,本着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利益,提出了回应客户诉求的意见。
5月16日,中国银行方面表示,就“原油宝”产品问题积极与客户沟通和解。针对客户关心的问题,自启动与客户和解工作以来,中国银行通过多种途径与绝大多数客户进行沟通联系,了解客户诉求,回应市场关切,与客户诚挚协商。经过双方共同努力,截至目前,中国银行已与超过80%的客户完成了和解签约。另外,针对尚未达成和解的客户,中国银行将继续深入沟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契约精神,推动和解相关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利益。
5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发生以来,银保监会持续高度关注,要求中国银行与客户平等协商,依法依规解决问题。据中国银行披露,该行与客户和解签约率已经超过80%,并正在全面梳理审视产品设计、业务策略和风险管控等环节和流程。该负责人表示,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银保监会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该负责人表示,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同时,提醒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
银保监会12月5日发布消息称,近期,就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其中,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被罚款5050万元。
四项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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