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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案例看,法官真的能分清领导是“因私过问”还是“因公过问”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曾经看过一个小小说,讲的是某些法院领导的为官之道。一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找到自己在法院担任院里领导的亲戚,请求向办案法官打招呼。领导听了案情,深思片刻,出主意到,你按部就班的打官司就行了,等开完庭,你写封法官的举报信,随便找个理由就行。有了举报信,我就可以名正言顺的过问案件了,到时候,我不信我的意见法官能不听!

就在2020年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信息专库进行整合重建,建成了联通四级法院的“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2021年1月起上线运行。根据报道,该平台的运行能够统筹实现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和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交往等类型的线上登记填报、甄别处置、统筹分析等工作。


文后,有网友留言:现实是,什么叫打招呼,打招呼有什么后果?你这些都没有规定,谁敢举报?我举报领导,领导到最后什么事情也没有,或者就算查证属实,受个诫勉谈话什么的,不痛不痒。。那我就彻底over了!


     空说无凭,以落马的法院领导案例来说明,领导因私过问案件,是何等隐蔽。没有背后的当事人的东窗事发主动交代,让被过问案件的法官,又如何能闹着得罪领导、杵逆领导意见的风险,将掌握行政管理权和审判业务指导权的领导,登记举报到“记录报告平台”?



案例一:“最富法官”原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受贿借过问案件谋私案情。根据媒体披露,张家慧受贿后干预的60多起案件中,承办法官按照其意思办理的案件有28起,其中大部分改变了裁判走向。比如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张家慧收了100万元,受一方代理律师请托干预此案。案子二审期间,张家慧要求承办法官到其办公室听取处理意见,以最大限度减少请托方的财务负担。依据案件承办法官证言,合议庭多数意见为驳回上诉,但张家慧并不同意,要求合议庭按照她的意见重新合议,并报其审批。最终,请托人少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约1320万元。

除了直接向下级法院领导、办案法官过问案件,提出办案意见,也有一些案件,张家慧利用审判委员会任职的机会,就发表有利于请托方当事人的意见。某案件中,法官证言,张家慧曾询问过案情,法官的意见是维持原判,但张家慧不同意,让“回去好好考虑”。后来,案件被提上审委会讨论,张家慧发表了有利于请托人的意见,修改并签发了判决书。据新京报记者统计,类似的、由张家慧在审委会上替请托方“代言”的案件共有8起。

案例二:原吉林省高院副院长吕洪民以案谋私的案例。作为法院领导的吕洪民,在接受请托之后,干预案件的方法有两种: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案件,他借听取案件汇报的机会,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属于自己监督范围的案件,则以院长监督名义要求办案人汇报案情,向办案人阐明自己的“观点”,进而影响案件裁判结果。吕洪民自诩这种干预法官办案的方法为“徇私不枉法”,即使办案法官也看不出破绽。


案例三:原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俞泉徇私枉法案。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法院审期间,俞泉作为分管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因相关领导过问该案件,授意主审法官对案件提出缓刑意见并提交审委会讨论。俞泉主持该院审判委员会并发言时,在明知该案系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在审判会上同意合议庭意见,最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导致该案重罪轻判。据办案法官供述,俞泉说提缓刑意见上审委会,让审委会的委员也把把关,分担一些风险。


司法责任制提出了构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法官独立裁判制度,为了防止法官专权滥权,又出台了监督法官裁判权的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办法,号称要“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规定,院庭长对个案的审判业务监督权原则上限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等四类案件,要对案件审判进行监督指导。


根据规定,院长、庭长对以上案件进行监督管理情况,也要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防止权力滥用。可问题是,在现行法院,包括检察院,院领导行政事务和审判事务管理职责合而唯一的体系下,行使案件监管职责的是院长庭长,负责区分履行监督职责和违反规定过问干预案件的,也是院长庭长,让规定逢干预必须记录报道的下属法官们,举报并且让领导区分定责自己是否违规过问案件吗?

以上三个案例告诉我们,没有东窗事发之前,有多少案件,领导们是以案件正当监督的名义,行使着以案谋私非法干预的目的呢?让法官登记报道案件过问制度,真的能杜绝之类现象吗?其实,向社会公开案件过问及研究情况,应该是比内部登记报道制度,更好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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