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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保有这些新变化!

烟语法明 2021-04-01

2021年,关于社保,

这些新变化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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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延长1年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从2020年2月份到年底,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免、减、缓、降等政策合计减费1.54万亿元。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1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同时,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一、社保“免减缓降”共减负1.54万亿元


  从2020年2月份到年底,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免、减、缓、降等政策合计减费1.54万亿元。


  2015年至2019年,国家先后6次下调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共为企业减费近万亿元。2020年1年就减免1.5万多亿元,可以说力度和规模都是空前的。


  企业普遍反映,减免社保费政策是惠及率最广、满意度最高、最为有效的支持政策,对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经济恢复增长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在支持企业的同时,还要特别强调两个情况:


  一是截至2020年12月底,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较2019年底分别增加1619万人、1147万人、1291万人,同比增幅为近5年之最。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越是经济困难时期,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和依赖程度越高。


  二是2020年通过加大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和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压实地方政府保发放主体责任以及动用累计结余等举措,确保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兜牢了民生底线。通过社保费的减免,稳就业、保民生的效果得到了充分体现。



  二、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1年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1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


  同时,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2021年实现社保卡跨省通办



  2021年底前,我国将实现社保卡申领、社保功能启用、补换、临时挂失等服务事项的跨省通办。届时,群众可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服务入口,异地申领、补换社保卡,不必再回发卡地。






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因此,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3834元×20=876680元



全国27省份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

结算试运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消息,新增山西、内蒙古等15个省区作为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开展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新增试点包括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陕西、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15个省区。




  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消息,新增山西、内蒙古等15个省区作为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开展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新增试点包括:


  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陕西、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15个省区。


  首批开通统筹地区89个、定点医药机构663家。


  2018年以来,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区市)相继开展区域内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202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的所有统筹地区,以及四川、贵州、西藏的部分统筹地区,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双突破1万家,累计直接结算人次突破300万。


  据了解,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此外,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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