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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因行政机关的原因耽误了当事人的起诉,不应计入起诉期限

烟语法明 2021-04-01


裁判要旨


刘国民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方正县政府与其达成申请商事仲裁的协议,引导其将本不属于商事仲裁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申请商事仲裁。刘国民未能在行政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等待行政机关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耽误起诉期限并非其自身原因所致。


方正县政府在向本院出具《关于刘国民行政诉讼案有关情况的说明》中,也认可是方正县政府的原因耽误了刘国民的起诉期限,恳请本院将双方的争议纳入诉讼渠道。据此,本院认为,方正县政府将争议引入商事仲裁程序期间,应予扣除,不应计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再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国民,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友,黑龙江法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国民因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哈尔滨市政府)、方正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方正县政府)撤销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黑01行初84号行政裁定。刘国民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黑行终490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国民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966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国民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系方正县政府违法强拆引发,其超过起诉期限没有在哈尔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的法定期限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是因为方正县政府将纠纷解决方式引入仲裁程序,耽误了起诉期限。有新证据证明耽误起诉期限是方正县政府的原因。2017年11月15日,其与指挥部办公室达成《信访息访协议书》,2018年2月26日,方正县政府为其出具《关于刘国民行政诉讼案有关情况的说明》,承认是方正县政府的原因耽误了其起诉期限,恳请能够将双方的争议纳入诉讼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其被耽误的期限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维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刘国民的起诉。

本院另查明,2017年11月15日,刘国民与指挥部办公室达成《信访息访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因方正县政府引导刘国民将争议交仲裁解决,导致刘国民超过起诉期限,指挥部办公室向刘国民赔偿经济损失291495.40元,双方同意就双方纠纷由刘国民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方正县政府方面予以协助。2018年2月26日,方正县政府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刘国民未在本案所涉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的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是方正县政府引导其走仲裁途径并且最终与指挥部办公室达成仲裁协议所造成,并请求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2018年12月17日,再审审查阶段,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时,方正县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方正县政府提出意见,以已向法庭提交的刘国民有关情况的说明表述为准”,认可向本院出具的上述情况说明内容。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行政强制行为引发的纠纷。本案焦点问题是:再审申请人刘国民因受方正县政府引导而申请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导致其未能在复议期间届满后15日内起诉,耽误的期限应否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案中,刘国民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方正县政府与其达成申请商事仲裁的协议,引导其将本不属于商事仲裁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申请商事仲裁。刘国民未能在行政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等待行政机关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耽误起诉期限并非其自身原因所致。方正县政府在向本院出具《关于刘国民行政诉讼案有关情况的说明》中,也认可是方正县政府的原因耽误了刘国民的起诉期限,恳请本院将双方的争议纳入诉讼渠道。据此,本院认为,方正县政府将争议引入商事仲裁程序期间,应予扣除,不应计入起诉期限。可见,一审法院对刘国民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确有错误。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如刘国民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中确认方正县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认定无异议,其有权就行政赔偿争议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侵犯其财产权之日开始起算。出于实质性救济及便利救济的考虑,一审法院在起诉阶段可向起诉人释明,引导其通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实现自身主张。对于起诉人就赔偿事项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申请赔偿时效。以此论之,刘国民于2017年5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时效。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行初84号行政裁定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行终49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审判长  冯小光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赛敏
书记员纪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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