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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空坠物砸坏违停车,车损怎么赔?

烟语法明 2021-04-01


爱车停放在小区内,却遭遇天降横祸,万元车损到底谁来赔?日前,乐清法院柳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高空坠物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0年8月22日,柳市镇居民刘某接到114挪车电话,待其下楼时发现车窗玻璃竟然被砸了。原来,小区B栋住户林某正在为装修住房敲砸房屋外立面墙体,产生的部分碎石直接坠落砸到刘某所有的轿车。

看着心爱的小轿车被砸损,又与林某为车辆损坏范围及维修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处置后,给出“系高空坠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解决”意见。之后,刘某将案涉车辆运转至温州某4S店等待维修,要求林某赔偿车辆损失费。

林某认为,车辆所停位置为小区居民生活通道,并非停车位,属于违规违停,认为车辆损害双方均有责任,且事发前其曾用纸板箱、防护栏等将车辆围护,因此不愿独自为此次事故担责。

双方对案涉车辆损坏范围、赔偿金额、维修单位等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9月,刘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车膜费、交通费共计5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为回迁房,暂未划置停车位。涉案车辆于事发时斜停在小区入口通道右边围墙处,涉案车辆停放区域未划置停车位。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存有争议的部分,法官逐一厘清,耐心释法析理。
被告林某擅自敲砸自有住房外立面,导致碎石从高空坠落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被告作为物件损害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刘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小区通道处,该区域属于公共区域,通道明显狭窄且不规则,不属于小区内专门设置的停车范围,原告在此处停放车辆明显不当。
故法院认定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侵权人即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按70%予以赔偿。
综上,乐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应赔偿原告刘某车辆维修、配件更换、贴膜等费用共计38500元,赔偿原告刘某交通费1500元。该判决现已履行。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现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但因肇事者难以确定或各方推诿扯皮,导致案件的侵权责任难厘清,往往争议巨大,难以有效防范和惩处。
为了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来啦!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今天(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施行。“高空抛物罪”等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


来源:乐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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