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发出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小米通讯技术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小米”)与交互数字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交互数字”)在武汉打官司期间,禁止“交互数字”在全球范围内提起相关诉讼,以排除不法干扰和诉讼妨碍。“交互数字”注册成立于美国,拥有无线通信技术和视频编解码技术,并参与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该公司曾向中国发改委承诺:将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条件,向无线通信标准专利实施者发放实施许可。从2013年开始,“小米”作为无线通信标准专利实施者,和“交互数字”就专利许可进行了多轮谈判,无果。2020年6月9日,“小米”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提请就专利许可使用费进行裁决。7月29日,“交互数字”向印度德里法院起诉“小米”专利侵权并寻求许可费率争议裁决及禁令救济。8月4日,“小米”向武汉中院提出禁诉令保全申请。9月23日,武汉中院作出裁定,要求“交互数字”立即撤回或中止在印度针对“小米”申请的专利许可费率裁决及禁令,且不能在全球任何法院针对“小米”申请专利许可费率裁决及禁令。如违反裁定,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裁定认为,“小米”注册地位于中国,且关联公司之一位于武汉市,武汉中院有管辖权。该案是中国受理在先,印度受理在后,在国家间发生平行诉讼时,原则上应该由先受诉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在本案审结前,暂时禁止“交互数字”提起诉讼,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损失。随后,“交互数字”提起复议。2020年12月4日,武汉中院驳回了“交互数字”的复议申请。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谈判中,公平、合理、无歧视规则为众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国际惯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表示,中国发出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管辖适用和裁决依据合法、合理,符合国际惯例,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知识产权竞争提供了司法保护。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本案全球瞩目,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武汉中院发出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此案全球瞩目,其法律适用和管辖依据符合国际惯例。考察世界各国法院颁发禁诉令的考虑因素,主要包括内外国诉讼是否属于平行诉讼、内外国法院是否均有管辖权、内外国诉讼相比效率如何、外国诉讼是否公平、禁诉令对当事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本国国家利益的影响、禁诉令对国际礼让的影响等方面。我国之前颁发的禁诉令都是禁止当事人在特定国家的法院采取措施,而本案中的全球禁诉令,既能对当事人起到实质保护效果,也促进了我国法院对于裁判全球专利许可费率的探索。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对修改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重要启示。首先,我国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司法管辖权方面的合作,推动达成相关的双边与多边协议、国际公约。其次,我国应当在国内法中建立应对禁诉令的防御性制度。例如不承认外国法院针对我国诉讼颁发的禁诉令的效力、将申请外国法院颁发针对我国诉讼的禁诉令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最后,鉴于禁诉令经常发生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我国有必要加强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探索。来源:长江日报,撰文:记者/耿珊珊 陈勇 通讯员/王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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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令:应对全球知识产权纠纷司法管辖权博弈的中国态度
禁诉令指一国法院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民商事纠纷中,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签发的、禁止其提起或者继续进行与在本国未决诉讼或仲裁程序具有相同当事人和争议事项的外国诉讼的命令。禁诉令在国际私法中并非新概念,早在19世纪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即已成为当事人援用于阻止对方向外国法院提起平行诉讼的杀手锏。然而,禁诉令制度在国际范围内一直是有争议的:一国法院若倾向于颁发禁诉令,除了可能加剧当事人竞相择地诉讼的现象外,还可能在实际上产生间接干涉域外司法管辖权、减损国际礼让原则的效果。长期以来,我国与秉承成文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对禁诉令这种高度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带有“司法沙文主义”色彩的特别程序持谨慎态度;即使在国际航运海事纠纷和国际商事仲裁等本国法院明显具有管辖权的领域,也是采取不轻易主动颁发禁诉令的防守态度。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在科技领先国家极力推动下日趋统一,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全球化布局和竞争成为常态。与此同时,PCT专利申请国际合作等程序便利化制度的运用,使得原先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征日益消减;特别是在强调万物互联的移动通信领域,将最先进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加以推广应用成为业内通行的实践,越来越多的实质上指向同一发明技术方案的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同步推广实施。然而,在理论上,专利权仍是由一国政府机关或者某一区域性组织依国内法或区域性立法进行审查进而颁发证书和予以保护的一种独占实施权,其地域性仍然存在,至少至今为止并未诞生所谓的“世界专利”;即使是标准必要专利,依据其权利来源,在许可费算定基础、FRAND条款解释及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由一国法院依据其国内法和惯例做出裁判也是理所当然的。从全球范围看,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通常发生在拥有通信领域技术和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通信领域巨头以及主要移动设备生产者之间,很多纠纷的原被告存在交叉许可关系,权利人和实施人高度交叉重合,多因费率谈判破裂而引发争讼。显然,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这种可能影响某一跨国企业市场核心利益、甚至整个国家产业更新换代的重要科技创新成果,每一个对其依法签发专利权利证书并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都不会轻易放弃司法管辖权。近些年来,围绕同一标准必要专利、同一权利人和实施人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在全球几乎同步爆发,而各国法院鲜有根据国际礼让原则或适用不方便诉讼理论拒绝管辖的;相反,除了英美等国一如既往的援用禁诉令制度争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管辖权外,一贯谨慎保守的德法等国也开始频频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制度颁发禁诉令、反禁诉令,以便将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的裁判这一重要的、涉及复杂专业知识技能的事项纳入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在国际私法上对禁诉令制度尚存疑虑、而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司法管辖权博弈已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如何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争议的难题无可避免地摆到我国司法机关面前。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康文森与华为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作出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要求康文森在最高人民法院就该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前不得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8月27日作出的要求华为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违反裁定则处以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这一行为保全裁定于9月11日经复议后得到维持并立即生效执行。中国法院做出的首份知识产权领域禁诉令,表面上看也加入了全球科技竞争领域纠纷解决的司法管辖权博弈;但在我看来,其本质并非是为了争夺知识产权案件的“优选地”,而是人民法院居于中立的司法裁判者基本职责、严格依照中国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在不违背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做出的正常应对。应该说,在新世纪伊始,为履行加入WTO国际义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引入全球通行的临时禁令制度后,这项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的规定更加明确,在此框架下,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防止权利滥用干扰阻碍正常竞争,使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在遭遇相关纠纷时能够获得及时救济,包含更加完备周详规则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于2018年底通过实施。此案中,尽管康文森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但其专利权是依据中国法律获得保护的,中国法院对权利效力和侵权与否的判定以及救济程序等事项具有当然的管辖权;德国法院在平行诉讼中做出的停止侵权禁令若得到执行,显然将损害本国申请人的诸多基本权利,干扰中国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要求华为技术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了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等因素,认定该申请属于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之紧急情况、最终作出了行为保全的裁定。这一裁定经过审慎论证,明晰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禁诉令的适用要件和法律边界,探索了日罚金制度,为中国禁诉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积累了有益经验。从实际效果看,禁诉令有助于推进卷入国际平行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开展诚信谈判,早日就争议事项达成实质性协议、案结事了。
作者:管育鹰,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转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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