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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对近年来已纠正重大错案逐一启动问责程序

烟语法明 2021-04-01


3月6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游弋表示,要切实杜绝冤假错案,不能止步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实到主体责任,要一追到底。

游弋认为,在实践中,除了要破除取证难、责任主体分散等客观因素,司法机关的追责决心和态度尤为重要。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时介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3.8万人、不起诉4.1万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903件,同比上升7.2%。


张军说,对“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吴春红投毒案”“韩显辉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建议改判无罪。

张军指出,制发错案责任追究意见,对近年来已纠正重大错案逐一启动问责程序,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

社会广泛关注的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中检察监督流于形式,我们深刻反思: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而不纠正、不报告是渎职。以此自查自纠,3案29名检察人员被严肃追责。创新落实巡回检察制度,直接组织对3所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推进常态化省内交叉巡回检察,发现并纠正了一批严重违规违法问题。河南检察机关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某监狱一度监管秩序混乱,对7名监管人员立案侦查,同时严肃追究6名派驻检察人员相应责任。责任落实促进工作落实。


2013年8月份,中央政法委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相关指导意见。2015年春节前后,中国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先后公布全面深化改革意见,均剑指“冤假错案”。尽管如此,现实操作中,追责困难仍是不可回避的事实。记者通过梳理,发现近年来引发社会关注的冤案中,在纠错后鲜有关于后续问责的内容。



多“止步于国赔”、很难一查到底,冤假错案追责为何这么难?


张玉环的代理律师王飞告诉记者,一些冤假错案平反后,当事人提出明确追责诉求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往往迟迟没有明确的答复和处理决定。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告诉记者,他曾办理一个案件,当事人在看守所里信誓旦旦地说,如果能平安出去,一定会控告到底。“后来该案公诉机关撤诉,这位当事人出来后,别说要求追责,连国家赔偿都不提了。”


2005年5月26日,中新社报道称,湖北省“佘祥林杀妻案”中的办案民警潘余均,在接受湖北省联合调查组调查期间自缢身亡。湖北省政法系统一位原官员告诉记者,当时,湖北省是真想对该案问责到底的,但民警自杀后,后续追责问题也被迫中断。而且,该事件对此后全国多地发生的类似案件的问责产生了影响。“很多地方担心在问责过程中,产生类似意外情况,追责时往往下不了决心。”


毛立新告诉记者,多数冤假错案平反后,后续追责难的原因有主客观多方面原因。“从主观上讲,有些司法机关对追责不重视,认为这是历史上特殊时期出现的案件,对追责缺少积极性;从客观上讲,有些司法机关也表态追责,但因受制于取证难、甚至人为干扰等因素,导致追责最终不了了之”。

此外,从“人”的角度讲,公安司法机关基本上实行集体负责制,尤其是这种重大案件更是如此。比如,办理这类案件时,警方有专案组,检察院、法院往往分别经过检委会、审委会讨论决定。因此,难以只追究主办民警、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法官责任。这种集体的决策机制,也给最终的追责带来了难度。(摘要自2020年8月31日《中国新闻周刊》)


  依法纠错,需要敢于自我否定,还原事实真相。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刑侦新技术的介入,使得犯罪嫌疑人无法藏匿,“朝阳群众、西城大妈”使得小恶不能演变为犯罪,疑罪从无等原则的贯彻落实,使得真凶不能侥幸。如今,面对疑难复杂陈年旧案,特别是一些冤错案件,我们有了更多的方案和举措,对因技术手段、历史背景等原因难以查清的案件,也可以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等,更加全面、客观还原事实真相,并作出最终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依法纠错,需要敢于纠正错误,实现公平正义。近年来,各地出现多起冤假错案,公正司法受到挑战。对此,我们要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张氏叔侄”等案件,就是典型,云南高院不久前对“孙小果”案的再审改判,社会反响极好,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依法纠错,需要敢于反思问责,建立防范机制。冤假错案的纠正,并不代表结束,而是新的起点。要认真反思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切实进行整改。对冤假错案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予以追责,真正使“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落地见效。同时,要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切实减少并杜绝冤假错案。(转自2020年5月27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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