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起诉的是谁呀?”“大兴区住建委。”“谁让您起诉的?”“政府啊。”“政府干吗让您起诉?”“就(为了)让法院判,让我这儿起诉他违法,然后法院判一个不违法。”在一段录音中,村干部张月学称。
这是《中国经营报》2月26日一篇报道中的一段话,其中穿起了一连串自相矛盾的诉讼过程,政府安排村干部起诉自己,至于目的,就是获得法院一个政府行政诉讼胜诉的判决结果。
与张月学类似情况的,还有大兴区榆垡镇有多名政府公职人员、拆迁村的村集体领导,目前已知的至少13起,起诉拆迁许可证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10余名不同原告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后都不出席庭审,都是委托的相同两名代理律师代理,同一法院相同的主审法官审理,结局是相同的判决结果(败诉),而且一审之后不上诉。
为何要这样的结果,报道中称,在以上这些案件一审判决生效之后,村民韩晋平向法院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提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后,2017年5月,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应该是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里,写明“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在原告韩晋平提起本诉讼之前……其他被拆迁人张强,曾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该案经本院(2015)大行字第1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已生效。据此……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本院不能再针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报道中,也挖掘出,此前发起诉讼的,除了具有被拆迁人身份外,当时均另有“领导”身份,而其中的受访者表示,当时有人组织他们填表(应该是填写的授权委托书),也有干部称自己完全不知情,怀疑被人冒充。其中的一名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自己从未代理过这些案件。至于造成的后果,“领导先诉”之后,群众再诉均被法院驳回,直到不久前经向北京高院申诉,有案才被发回重审。
至于法院受此前生效判决“羁束”而不予类似案件受理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根据当时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的规定。真是应了那句话,法律讲究证据,骗子却拥有完美的证据链。从表面上看,此前法院处理的10余起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手续是完备的,有律师代理,有被告应诉,有法院判决,而且一审不上诉后判决书依法生效。然而,这场“安排干部诉政府架空法院”系列案件表面上法律手续的完备,能否能掩盖实质法律争议上的“虚假”吗?首先,审理案件的法官,如果只是审理了一起案件还情有可原,但是审理了10余起同类型行政案件,却无一原告本人到庭,而且全是同一律师代理,是否产生怀疑进而核实,哪怕是其中之一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呢?一个记者采访就能还原真相的举动,却在法院审理了十几起案件后,一一将“安排诉讼”认定成了法律事实。其次,在后面村民起诉的案件中,尽管有之前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羁束”,但审理案件的法官、法院,是否对此前的案件裁判结果和审理经过产生了怀疑,以负责任的司法态度核实案件真实情况呢?从报道中看,案件最终被北京高院裁定立案重审,说明是否受所谓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也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案件案情的理解罢了。最后,能够想到批量制造司法结果杜绝其他村民诉讼之路的,肯定是专业法律人之手,究竟是谁一手策划了这场架空司法的闹剧呢?在之前的一系列“干部起诉政府”的案件中,费时费力,不会是所有的参与人义务帮忙吧?在之后的村民一系列起诉一系列不予受理一系列的上诉申诉中,又是多少当事人的耗费时间精力。在此过程中,难道消耗的不是法律的权威性、司法的公信力、法律人的职业良知和社会评价吗?然而,这层层的法律设计都没有阻止系列架空司法的案件形成,更没有在其后村民的一次次起诉中引起重视,直到记者的一篇报道,把法律人的职业操守和业界良心,送到了聚光灯下。
这篇报道已经发布这么多天,至今未见有关部门出来回应。如果真的是存在10余起行政案件,并非原告本意被人安排起诉,这就是欺骗司法机关的虚假诉讼。此前的10余起行政诉讼案件,是否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呢?尽管《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民事诉讼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可以对行政诉讼中,存在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作出司法处罚,对涉及公职人员的,向纪检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有网友在这新闻的留言评议,这真是电影里才会出现的剧情,其中的某些法律人真是学了法律的专业技能却为了五斗米丢了做人的良心,更是让所有的法律人背锅。也有网友建议,《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应该修改了,应该加上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在这次全国政法队伍整顿活动中,彻查此案,揪出其中的害群之马,看看究竟是谁在背后,以“法律的名义”干着砸法律名号的龌龊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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