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的情格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痛苦是人人必修的功课。原告:梁某1,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曹某,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告梁某1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2月1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梁某2(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次子梁某3,现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04年1月被告因感情不合于原告分居,并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因感情破裂为由曾于2006年、2007年、2013年、2019年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但均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2019年11月原告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未判决离婚。法院的不予离婚判决并未挽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分居期间双方不联系、不见面。都没有为了挽回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做过任何努力与调解工作。更甚者,被告脾气不好,与原告父亲发生争执,继而动手,原告及家人感觉,被告忽视最起码的家庭和睦关系的自觉性,也更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任何缓和的可能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梁某2、梁某3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8年12月1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梁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梁某3,现均已成年。原告曾于2006年、2007年、2013年、2019年四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不予准许离婚。2019年11月原告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经审理仍未判决离婚。2020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被告曹某缺席。上述事实由书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是否判决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是一段美好的历程,可见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原、被告育有两子,现长子梁某221周岁,即将成家立业,次子梁某319周岁,现读高中,即将面临考大学,两个孩子马上迎来人生中最为重要的转折点,这时候更需要父母的支持与疼爱,在这关键的时候,原、被告双方不应只顾及自己的感受,应该更多为孩子考虑考虑。而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的情格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痛苦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限于危急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特给出一段时间,以冀希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解决问题,不能以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1未能举证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往期文章:退订后仍发短信,法院判定银行侵扰用户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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