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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山东灭门案,法律知识欠缺引发的悲剧?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2021年2月11日,平邑县同太村发生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村民林某家中5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保太镇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当日自杀身亡。由于事发农历大年除夕,此事引起了广泛关注。



除了谴责刘某某的暴力行径,连两个孩子都不放过,不仅给被害人家人带来了不幸,更是给自己家人乃至社会带来了不幸,同时,网友们也在疑问,何等的矛盾纠纷让刘某某如此的痛下杀手?2月22日,“中国国际教育电视台”记者来到了同太村,试图还原案件背后的原由。


王源告诉记者,凶手和老林的遇害是因为6000元的欠款。“老林和亲戚之前为了盖房,曾在凶手那里买过几车沙。”王源说,沙子是老林买的,在买来以后,由老林和他家的亲戚分别使用,老林所用的沙款已经给了凶手,但是亲戚用的沙款迟迟没有给。
 
“一共是11000元的买沙钱,之前给了5000元,还剩下6000元没给。”王源说,因为是老林亲戚所用,老林认为这个钱不应该找他要,但是凶手认为老林联系的买沙,只能找老林要这个钱,所以就产生了矛盾。
 
“他来我们村要过好几次账了。腊月二十八那天的时候也来过一次,听说是被林家的人打了几下,又被骂回去了。”王源说。一位村民告诉记者,老林家里生活条件不错,事发后整理资产,听说还有百万元的存款,现在却为了6000元发生这种事。(转自中国国际教育电视台)


祸起三角债,激于不冷静。如果报道属实的话,这里面就涉及一个很常见的法律问题,让我们看看灭门惨案之前双方的认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沙子是老林买的,在买来以后,由老林和他家的亲戚分别使用,老林所用的沙款已经给了凶手,但是亲戚用的沙款迟迟没有给。”“因为是老林亲戚所用(6000元的沙子),老林认为这个钱不应该找他要,但是凶手认为老林联系的买沙,只能找老林要这个钱,所以就产生了矛盾。”这是典型的三角债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讲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有法律上有特殊规定,如三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有网友会问,是不是老林的亲戚委托老林向刘某购买的沙子?《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刘某卖沙子时知道老林亲戚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老林来买沙子,而且刘某也认可老林的代理行为,老林才能免除6000元筛子的还款义务。从刘某找老林索要全部沙子款看,人家显然不认可老林的代理行为。


老林从刘某处买了11000元的沙子,双方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以上《民法典》的规定,即使刘某知道部分沙子是老林的亲戚用了,但毕竟沙子是交给老林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刘某找老林索要11000元的沙子款,本是依法找对人了。至于老林和其亲戚之间谁用了多少沙子,那是他俩内部的事,跟刘某没什么关系。“老林认为这个钱不应该找他要”,则是将他与亲戚之间内部的纠纷转嫁到了刘某身上,即使刘某知道老林亲戚用了部分沙子,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不知道老林知不知道上面的这样法律规定,如果知道的话,还会不会认为“这个钱不应该找他要”,还会不会还打了骂了刘某。现实中,这样的三角债可谓随处可见。债主拿着欠条找上门来,欠钱的经常会答复,钱让谁谁用了,或是谁谁还欠我钱呢,你找他们要吧。最典型的就是工程款领域,辛苦干了成年累月的农民工去包工头(公司)那里索要劳务费,往往会得到的答复是,上家的建筑公司没拨下来款没钱支付。按这个路子,一路能找到开发商。现实中甚是常见,貌似有一定道理的如此推诿,从法律角度看,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尽管从法律上刘某索要沙子款站得住脚,林某推诿亲戚用沙不还沙子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这绝不应该是刘某杀害林某一家的充分理由。理性的角度考虑,林某不还沙子款可以起诉,打骂自己可以报警,而不应该拔刀相向。6000元,也是断送了自己的生命和家人的指望。是不是可以说,林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刘某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最终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报道中,也提到,“老林家里生活条件不错,事发后整理资产,听说还有百万元的存款,现在却为了6000元发生这种事。”百万身价为了6000元酿成如此悲剧,不免让人唏嘘!正如此前烟语君所感触的,6000元,即使存在应该谁支付不同认识的纠纷,可能对于某些人来说,就是手头紧张一下、一顿年夜饭而已,但对于某些人来说,就是一家人一年的经营生计,自己生活里过不去的坎儿。要么忍,要么爆发!不排除对方不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而采取原始的同归于尽极端手段。


愿这样的悲剧少点发生!减少矛盾激化,平日里,应该多学学法律知识,尽量让自己的行为合乎法律规范,同时,应善待每一位身边人。这不仅是为了社会,有时,更是为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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