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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爆竹炸6条小鱼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捕捞罪真的不论大小吗?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近日,因使用大炮仗(大型爆竹)炸死6条小鱼,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两名男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事引发关注和热议。

据公众号“苗乡城步”消息,近日,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发生一起春节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为解馋,于2月14日在丹口镇太平村河道内使用大型爆竹点燃后丢入河道中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后用网兜捞上来,二人通过此方式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男子非法捕捞野生河鱼 微信公众号@苗乡城步 图

官方信息称,兰某、蒋某的行为违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规定,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兰某、蒋某被该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文章还配发了一张图片:一名男子用手指着6条手指大银白色小鱼、一个爆竹、半截爆竹纸。

2月21日下午,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证实,该县前段时间的确发生一起村民用爆竹捕捞6条野生河鱼的案件。案件具体情况需向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了解。2月22日上午,上游新闻(爆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邵阳市城步县森林公安了解到,他们确实发布过上述文章,但未进一步透露消息。



目前,前述文章已被发布者删除。前述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确在该自媒体公众号发布了案件消息,但“不算官方发布”。目前由于公众号的失误等原因,已将内容删除。

为何该案件中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1日晚,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解释,前述案件于大年初三发生在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中心区域,由当地老百姓举报后前往处置。湖南在禁渔令方面明确规定,使用炸药炸鱼、电棒炸鱼等方式都是明令禁止的。

这位工作人员还称,他们是根据法律规定、刑法规定、湖南省渔业条例以及县政府办通告作出的认定。“非法捕捞它也不说鱼大鱼小,所谓的生命是从小开始的,而且这是野生的。”该工作人员说。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庄玉武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违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行政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即用大型爆竹炸鱼,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和追诉标准,追诉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捕捞鱼的数量极少,综合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以及对生态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影响,本案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可以认定为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勇也认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鱼的,属于违法行为,但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本案中,2名男子使用炮仗炸了6条小鱼,系违法,可适用行政处罚,但不是犯罪行为,不宜通过刑事手段予以打击。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罚不当其罪。


鉴于该县政府已发布《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将涉案区域列为禁止捕鱼区域,兰某、蒋某还通过大型爆竹炸鱼非法捕捞,确实难逃法律责任。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的背景下,用爆竹炸鱼方式捕捞野生鱼,也必然为之付出代价。


本质上,用爆竹炸鱼被抓,带来两方面启示:对公众而言,要“不以鱼小而捕捞”,有些生态红线不容破坏;对有关方面来说,处理时也宜综合考量,包括捕捞方式、主观恶意、对生态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影响等,拿捏好轻重分寸,起到良好的以案普法效果。(以上综合来自澎湃新闻、上游新闻、新京报等)


烟语君语:刑事责任,只有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才可以设定,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只有法律和最高司法机关可以设定,除了以上的基本法律、司法解释,任何国家机关无权设定刑事责任追究标准。上文中的那名工作人员提到的,“根据法律规定、刑法规定、湖南省渔业条例以及县政府办通告作出的认定”,显然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

虽然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利国利民的基本国策,但不能以此为名义,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动辄就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要知道,刑罚,是针对打击犯罪行为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但不是制裁违法行为的唯一手段。如果不论情节、不论法律规定的一概对违法行为追击刑事责任,岂不是跟破坏生态环境一样,破坏了法治环境?


2020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其中既明确了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的目的,又体现了《刑法》《水法》《渔业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同时规定司法活动要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其中明确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

  (二)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

  (四)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以销毁、抛弃捕捞工具、水产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检查的;

  (五)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拒绝、阻碍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信按照这个《刑事案件审理指南》,就不会出现“炸6条小鱼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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