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被同向骑行的唐某的唾液溅到身上后,扭头回看唐某
唐某拒绝道歉,双方先是互喷口水,后唐某率先动手殴打黄某
遭到拒绝后黄某咽不下这口气,便将手上的口水擦回唐某身上,两人继续争执并互吐口水。本以为君子只动口不动手,可气急败坏的唐某抡起手臂朝黄某的脸部打去,黄某被唐某的行为激怒,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拉扯。
在拉扯过程中,骑坐在自行车上的唐某被拉倒在地,唐某用嘴咬住黄某的左手,黄某用手和拳头殴打了唐某头部多下,两人互不相让。现场一度混乱,之后在围观群众的劝阻和制止下才停止了冲突,随后报警。
唐某从自行车上跌倒,脚勾住了车轮,唐某用嘴咬住黄某的左手,黄某用手拍打唐某脸部经法医鉴定,唐某与黄某面部均有受伤,唐某的左下肢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黄某的左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属轻微伤。
首先,本案是因唐某的过错所引发。由于唐某随地吐口水,并不慎吐到黄某的身上,在黄某要求其道歉后还予以拒绝,导致双方发生纠纷。随地吐口水既不文明、亦不卫生,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对公共卫生安全亦构成严重危害。唐某作为一名长者,本应以身作则,却作出了不良的示范,且没有任何悔意,拒绝道歉。其次,唐某对黄某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唐某率先挥拳殴打黄某的面部,黄某进行还击,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拉扯。唐某对冲突的升级负有直接责任。在倒地过程中,唐某用嘴咬住黄某的左手,为挣脱唐某,黄某用拳头殴打唐某的头部。唐某对冲突的进一步升级亦负有直接责任。再次,导致唐某轻伤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并非是黄某的殴打行为造成,两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黄某在挣脱唐某的撕咬后,即停止了对唐某的殴打行为,且黄某殴打的结果亦仅是导致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没有对唐某造成重大损害,其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上,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该案庭审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同时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的起诉。 往期文章:【风向变了?】高院再审裁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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