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我从小生活在乡下,6岁起就学会了抓鱼抓虾,这次只是想在家门口的湘江边打点小鱼虾吃。”今日,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在庭审现场,被告人罗某某有些沮丧:没想到平时在乡下习以为常的捕鱼行为,在长沙湘江流域竟然触犯了法律。67岁的罗某某一直生活在湘潭乡下,数月前来到长沙女儿家探亲,闲来无事的他想在湘江边捉点鱼虾回去做菜吃。2020年10月20日7时许,罗某某来到开福区福元路大桥东,在附近的湘江水域放置了乡下常见的虾笼网。刚忙活没多久,罗某某就“遇到了几个穿制服的人,一边拍照,一边制止我捉鱼”。当时,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正在湘江边巡逻,现场将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的罗某某查获,并查获虾笼网5个,捕获的各类水产品共计0.8公斤。经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的虾笼网属于《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用渔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罗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被开福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并于2021年1月11日向开福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庭审现场,罗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辩称“长江流域不能捕鱼我知道,但我以为湘江是允许捕鱼的。”“在我老家那么多人都用地笼捕鱼,怎么到这里还犯法了呢?”开福区检察院检察官蒋抗亢表示,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长江流域禁渔是保障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大计,湘江属于长江一级支流。不能因为被告人不知晓相关法律,而成为其脱罪的理由。蒋抗亢说,“我希望此次庭审,可以给当事人罗某某和广大群众很好的环保普法教育作用,而不是刺激当事人对抗法院的宣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开福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庭审结束后,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员额法官杨宇走下法庭,和被告人罗某某耐心交谈。“我知道你才捕捞了0.8公斤鱼,可能心里多少还有些不服气。但是,之前有人才捕捞了0.3公斤鱼,一样也犯法获刑了。只要你犯法了,就必须判刑。希望您回家之后,牢记这次教训,好好了解相关环保政策,为周边的亲戚邻居们好好普法。”杨宇还表示,经过湘江环境资源法庭一年来的努力,湘江长沙段尤其是开福区这一段,基本上已经禁绝了非法捕鱼行为。据了解,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开福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往期文章:这是闹啥?:专业水平褒贬不一,一朝磕头拜师天下“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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