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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律所公开征集法官违法证据, 多名律师:涉嫌名誉侵权,欠妥

烟语法明 2021-04-01


3月17日,某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太刚了!某律师事务所竟然征集法官受贿线索》的自媒体文章,文内附有一张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风律所”)网站的截图,截图显示,该律所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枉法法官违法、犯罪证据”。

▲相关个人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网友发布的截图只显示公告标题和部分正文,图中可见其发布日期为3月11日、截图时浏览次数为22911。

该自媒体文章称,相关公告写道,博风律所“坚决支持并配合党中央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已经搜集到两位法官枉法裁判、索贿受贿的部分证据。

此外,截图显示,该公告将两位法官的实名列出;自媒体文章所称援引公告全文中,亦附有律所电话,以便“掌握两位法官犯罪证据的人与律所联系”。

焦点1:该公告是否确为律所所发?

3月18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博风律所官方网站,未发现该公示文章;致电博风律所执行主任尹律师咨询此事,尹律师以“工作正忙”、“这不是我的事,是(律所)主任的事”为由挂断记者电话。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博风律所官网公布的座机电话,律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律所魏主任在外出差很忙,律所发布该公告是因为“牵扯到本所自己的问题”,还称不知道网站出现什么问题导致公示内容下线,“但从其他地方能看到,目前也一直在征集”。

▲前述自媒体文章中所附截图,博风律所一工作人员称,不知网站出现什么问题导致目前该公告已下线

红星新闻记者向其咨询,该公示是否通过相关政法部门的审批,得到的回复为“谁有问题都可以(征集)”。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我们也没有想让这个事情发酵,只是想发给律师(群体)内部,让大家(指律师群体)看一下。”

18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郑州市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员记录下网友发文的情况,截至发稿未对此事进行回复。

焦点2:律所是否可以公开征集犯罪线索?

博风律所发公告征集法官违法线索的行为引发争议,多位律师向红星新闻表示,其“做法欠妥”。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征集违法线索,行使的是侦查权,在我国,侦查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侦査权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进行侦查的权力。”付建表示,公民如果已经掌握他人的违法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尚未有他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时,公民是不可以代为行使侦查权的,“因此该做法欠妥”。


上海市大邦律师所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表示,任何单位发布公告,征求某人(嫌疑人)违法犯罪的证据,都是不妥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此类公告是有罪推定,即事先假定了被征集人有罪,再去征求犯罪证据,是“先射箭、再画靶”,违背了刑事司法的“无罪推定”原则。若被征集者无罪,则侵犯了其名誉权,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违法犯罪的举报,应该遵循正当举报途径。

丁金坤律师还特别提到,今年两会期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了《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的提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朱征夫专门介绍了该提案的背景由来:近一段时间,部分地方公安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的通告。而朱征夫认为,此类通告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涉嫌有罪推定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搜集嫌疑人犯罪证据和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法律程序,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行为实质上是擅自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这样涉嫌未查先判,有罪推定。”换而言之,哪怕是可行使侦查权的法定侦查机关,在朱征夫看来,“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亦属于权力滥用。而所有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定侦查机关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进行侦查的权力。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政协委员朱征夫: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涉嫌有罪推定


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举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带来11份提案,其中《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的提案》受到广泛关注。


近段时间,有地方公安机关通过网络等媒介发布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的通告,其中不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还附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财产线索等。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公安机关应慎用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线索的办案方式。


朱征夫向界面新闻表示,此类现象愈演愈烈,甚至成为一些地方的办案标配,但这些做法涉嫌有罪推定,存在严重的法律弊端。在朱征夫看来,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不仅涉嫌有罪推定,还可能侵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等。


朱征夫解释称,有关部门此举的用意可能是深挖犯罪,发动群众扩大打击犯罪的战果,但侦查机关不是审判机关,侦查机关认为有罪不等于审判机关最终会判决有罪。那些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以后被法院认定无罪的当事人,以及那些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就被当作罪犯广而告之的嫌疑人,他们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会因此受到难以挽回的伤害,“如果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那么这些公告对当事人的影响将难以消除”。


其次,搜集嫌疑人犯罪证据和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法律程序。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实际上是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等于是擅自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但侦查机关并无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的权力。因此,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涉嫌未查先判,有罪推定。


南都记者了解到,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线索已成为一些公安机关的办案方式。例如,2月23日,某县公安局发布公告称,面向广大群众公开征集朱某某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重大价值线索并协助破案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人民币2000-30000元的奖励。


朱征夫认为,公安机关通过网络等媒介发布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用意可能是深挖犯罪,发动群众扩大打击犯罪的战果,但上述举措存在诸多弊端。《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公开征集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此举属于权力滥用,发布此类通告缺乏法律依据。


“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还涉嫌有罪推定。”朱征夫表示,搜集嫌疑人犯罪证据和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法律程序。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实际上是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擅自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但侦查机关并无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的权力。因此,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涉嫌未查先判,有罪推定。


此外,朱征夫还表示,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侵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侦查机关不是审判机关,侦查机关认为有罪不等于审判机关最终会判决有罪。那些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以后被法院认定无罪的当事人,以及那些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就被当作罪犯广而告之的嫌疑人,他们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会因此受到难以挽回的伤害。

朱征夫直言,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做法,不仅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去甚远,也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形象。(以上综合来自界面新闻、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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