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某地法院、当地日报发布的《调整工作时间,方便群众诉讼》的新闻报道,在法律圈流传甚广,热议颇多。根据报道,这家中级法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决定从3月31日起对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周一至周五:09:00-19:30,周六、日:上午:09:00-12:00,下午:15:00-18:00。报道提到,目前,该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已经延长了工作日的上班时间,而且周六日正常上班。关于这则新闻的留言区里,有人为此点赞,但质疑的人也不少。一直以来,尽管我国司法机关施行立案登记制已经推行五年多,各地法院都建立了二十四小时的网上立案技术支持系统,但法院的立案难问题一直困扰进行诉讼 的当事人乃至律师们。
就在今年的3月15日的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也坦承,“有当事人和律师反映,有些法院年底为了提高结案率限号立案、拖延立案。”“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12368热线共接到反映各级法院“不立案”来电98件,......”,经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事实表明,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问题有了明显改观。”注意,是“明显改观”,而不是杜绝了现象。今年全国政法机关包括法院在内推进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也将“有案不立”作为了活动重点要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可见,问题之严重。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就能解决立案难问题?看到这个修改时间表,不禁让人想到了各地法院近些年来设立的不少“夜间法庭”来。设立之初,都是作为为民服务的创新做法大力宣传了一番,可之后呢?有几个夜间法庭现在还在运行状态,又结了多少案件?新闻报道、政策出台都是有记忆的,宣传了出现,现实中有做不到,群众会如何看待?
延长工作时间,确实可以方便一部分群众,但这样的工作方式,能否长久的坚持下去呢?如果不能长久的坚持下去,社会各界会如何看待?有过诉讼经验的都知道,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主要工作就是登记立案,而三大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立案程序,只是形式审查的立案登记制,只要原告提供了完备明确的被告信息,诉请请求符合法院受案范围,提供了基本的证据材料,一个案件的立案审查,也就是几分钟而已。况且如今大量案件施行了网上立案提交材料,立案审查只是看看形式材料、点点鼠标而已。这样的立案工作,需要专门延长工作时间吗?至于诉讼服务中心还承办的诉调联动、信访接访、诉讼保全等工作,即使延长了工作时间接待了一方当事人,可另一方当事人、负责调解的调解员、需要协助保全的金融机构行政机关,是否也会配合延长工作时间呢?再深入一步,法院延长工作时间,这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工作时间延长问题,其中还牵扯到工作人员的餐饮保障、加班待遇、时间补偿等问题。虽然为民服务是工作的宗旨,出发点是好的,但基本的工作精力身体健康保障、基本的法律权益维护,还需要依法进行吧?作为司法机关也不应该例外吧?又不是像110报警之类的必须处理警情,让法院干警平日里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不休息,产生的问题是,没有休息好第二天继续上班的干警,肯定工作时间精神状态不好,没有休息第二天安排轮休的,则是牺牲了正常时间在班干警的人数。道理很简单,在一定人数一定工作量产出的情况下,日常安排加班、节假日不休息,产生不出更高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呀!《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如今,一个地方上的法院发文,就可以规定自己的部分人员长期的改变工作时间,置“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于何地?作为司法机关,应该更加模范的遵守国家法律,正人先正己,这样才能引导社会民众信任法律、遵守法律,是不是这个道理?
诚然,为了完成结案任务,争取考核排名的不落后,各地法院加班加点已成普遍性的现实情况,但这样的工作模式、加班加点文化,历来是不受肯定的。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央级媒体曾经连续发文,批判这种加班文化,在此就不转述了,随便一搜就可以看到。说实话,明令属下加班,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理由,都是不值得提倡的,更不应该成为一种政绩。
如果正常的工作时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那就应该分析成因,究竟是内部工作衔接不畅,还是内部分工不均;究竟是任务客观上上超过了工作人员负荷,还是考核机制和目标出了问题,找到成因对症提出解决建议,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让属下无休的加班、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牺牲身体家庭的和谐状态来解决。综上,法院延长工作时间,貌似是为民服务,但经以上分析可见,实在是不好的工作方式。最后想说的是,真正想解决立案难,绝不是工作时间的问题,而是工作的态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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