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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披露:一员额法官雁过拔毛的受贿清单

烟语法明 2022-04-29


3月2日下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原四级高级法官马杰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金安区检察院指控马杰2012年4月至2019年11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涉嫌受贿犯罪。

庭审中,金安区检察院围绕案件事实向法庭一一举证,随后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马杰对金安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4月19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该案起诉书。

起诉书披露,被告人马杰,男,1964年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硕士研究生,原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自2012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马某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钱款227.699万元(其中44.699万元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所送钱款10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财物227.699万元(其中44.699万元未遂)。

1.2012年4月,因王某甲与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人马某收受当事人王某甲的弟弟王某乙所送现金1万元。

2.2012年8月,因灵璧县**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某甲股东出资纠纷案,被告人马某收受许某甲所送中国银行卡一张,内有存款5万元,后其将钱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消费。

3.2012年12月,因宿州市**建筑公司与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人马某收受**公司风险代理人王某丙所送现金3万元。

4.2013年6月,因范某某与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被告人马某收受当事人范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5.2014年8月,因安徽**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人马某收受**公司负责人鲁某某委托韩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收受**公司代理人张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6.2016年4月,因朱某某与季某甲、丁某某执行异议纠纷案,被告人马某收受朱某某通过张某乙所送现金3万元。

7.2016年下半年,因安徽**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季某乙、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人马某收受当事人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8.2016年11月,因何某某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人马某收受当事人何某某委托徐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9.2018年下半年,因安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被告人马某将其名下房产以明显高于市场价44.699万元的价格卖给案件当事人***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因被告人马某案发,该笔钱款尚未实际支付。

10.2018年11月,因马某某与刘某某、褚某某合同纠纷案,被告人马某收受马某某委托董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

11.2018年12月,因许某乙与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被告人马某收受当事人许某乙的代理人赵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12.2019年9月,因蔡某某、宿州**家居发展有限公司、邱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被告人马某收受当事人邱某某委托王某丁所送现金40万元。

13.2019年11月,因吴某某与张某丙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人马某收受当事人张某丙所送现金40万元。


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案件相关人员所送现金10万元。

2015年,因灵璧**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案,被告人马某收受**公司庄某某通过尹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马某被砀山县监察委员会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带至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心。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收受庄某某钱款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王某乙、许某甲、王某丙等其余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其赃款存放处,退赃合计231.6961万元。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砀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7月21日经宿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该检察院决定,于同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便利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贿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转自:新安晚报 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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