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正在扎实推进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此,深圳律协推出一系列《执业警示录》。今天,我们转发《律师会见在押人员违规传递物品案》一文,供学习警示。区看守所报称,其所工作人员发现律师会见室有可疑物品。经视频倒查发现,某律师利用会见在押人员时,违规拿不明物品给其食用。针对某律师严重违反监所规定,私下将违禁品交给在押人员的行为,区看守所请求做出调查处理。经区司法局调查完毕,提请市司法局对某律师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经市司法局调查,某律师在区某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拿了物品给其食用。视频显示:某律师下午14:36分向在押人员传递不明物品,在押人员于14:37和14:39分两次食用,在押人员称所吃物品是花生糖。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会见视频、区看守所询问笔录、在押人员手写的情况说明、区司法局调查笔录。某律师违规向在押人员传递物品,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某律师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某律师停止执业二个月的行政处罚。无论律师传递物品的初衷是什么,都严重损害了监管场所的规范和秩序,如果涉及到串供、传递危险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更会严重损害律师行业的形象。因此,有所为有所不为,尊重他人的规定,强化自律意识,只有先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会见私自递烟,上海一律师或被停业6个月罚款2万元
2020年6月9日,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发布一则听证公告。公告显示,因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文毅律师在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曹某东时,私自向曹某东传递香烟,并使用打火机给其点烟,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拟给予文毅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 罚款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三千元的行政处罚。现因文毅律师就该行政处罚要求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定于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徐汇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南丹东路60号) 1楼会议室举行听证。2019年1月21日,江苏ZQHR律师事务所年逾六旬的女律师韦某接受林某(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之妻)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辩护人。2019年10月9日,韦某律师在溧阳市看守所会见许某某时,将随身携带的糖果传递给许某某食用。2019年10月29日,韦某律师在溧阳市看守所会见许某某时,将糖果、牛肉等物品传递给许某某带回监室食用。在会见期间,韦某律师还将手机中许某某儿子的视频播放给其观看。2020年3月12日,当地司法局给予韦某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2020年3月17日,当地律师协会决定中止韦某律师会员权利六个月(中止会员权利期限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以上转自:律媒智库)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 2.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从事上述行为是违法违规的。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因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眨眼产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争议极大,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
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 9.不能给当事人做过于乐观的预估,不能给当事人保证任何案件结果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如果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当事人担心律师会见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 往期文章: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机器人极有可能取代法官撰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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