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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赏都可以反悔吗?妻子整理丈夫遗物发现250万元花的太冤
一名男子在2年里
亡夫打赏主播250多万元
妻子发现后一怒之下……
法庭上,原告甄女士说,她的丈夫杨先生去年6月过世。甄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杨先生在某直播平台上,向一名女主播“打赏”赠与了价值人民币250多万元的虚拟礼物。
并且,甄女士还在丈夫和这名女主播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双方不仅经常互道晚安,甚至还会对彼此说出“我爱你”这样的话,明显有悖于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关系。
甄女士于是将主播以及该平台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赠与的财物。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先生在未经原告甄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损害了甄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甄女士有权予以否认并要求被告退回。
违反公序良俗
同时原告代理人还提出,杨先生向这名女主播赠与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依法认定无效。而杨先生的部分赠与行为,是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的,平台方应与这名女主播共同承担相关赠与财物返还的义务。
在法庭上,被告女主播的代理人认为,杨先生在主播直播的过程中打赏,不是赠与行为,而是一种网络文化娱乐服务消费行为。另外,杨先生打赏的总金额虽然高达250多万元,但他的充值次数有13000多次,每次充值金额都不大,不能证明充值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平台方的代理人则表示,在2018年11月到2020年6月间,杨先生还打赏过其他10名女主播。他们也认为,杨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是消费行为,而不是赠与行为。因此,也没有退还的义务。
“打赏”主播究竟是赠与还是消费?甄女士能否拿回250多万元呢?
目前,这起纠纷仍在审理中。
事实上
如今网络直播盛行
夫妻中的一方花几十甚至上百万
去打赏主播的事件并不少见
妻子索要退款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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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经审理认为,充值打赏的性质属于网络消费,而不是无偿赠与。因为双方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直播平台也已经根据协议,向钟先生提供了视频直播、视频上传分享、搜索、虚拟社区币等服务。钟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自身签订协议的约束,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最终法院驳回江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离婚后,妻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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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承认自己在婚内通过某平台充值“打赏”主播林小姐4.5万元,除此之外还私下转账给林小姐17万元,吴先生承诺将上述总计21.5万元归还给前妻张女士,并愿意配合张女士找到主播林小姐要回上述款项。然而,吴先生没有归还上述款项,主播林小姐也“失联”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和林小姐需共同返还给张女士17万元及相应利息,与此同时,吴先生还需返还张女士4.5万元及相应利息。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发现,有些打赏可以要回来,有些却不行。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同时还规定,赠予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时可撤销赠予等等。
用户完成“打赏”,一般来说赠予合同即履行完毕,只要不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主播可以拒绝返还财产。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巨额“打赏”是不可以再要回来的。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巨额打赏主播”的情况下,打赏的钱是可以追回的!
“巨额打赏主播”,原则上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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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大部分家长们在与平台交涉退款事宜时,平台往往会以无法证明“打赏”行为是未成年人作出的为由,拒绝退款,一般都需要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合法权利。
用公款打赏主播
赏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应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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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用自己合法赚的钱打赏
也有可能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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